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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乐东监狱罪犯张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4°c 2024-09-09
导读:罪犯张某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58753元,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该犯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96年2月10日出生,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被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58753元,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7日止。该犯现在海南省乐东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4月23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乐东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过半。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5月2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罪犯张某某减刑证明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综合考察该犯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1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3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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