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吾某某,男,1980年1月出生,XX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因犯强奸罪被XX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2013年9月30日交付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6年8月26日和2018年9月13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6月7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乌鲁木齐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吾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和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8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六个月”。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
2022年1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9日,XX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