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娟是湖南省某高校研究生二年级学生,已进入自主实习阶段,从事无固定工作。2020年11月9日,陈某娟在该高校附近某文印店打印资料时,因其坐在破损的胶凳上导致摔倒受伤,后被送往湘西自治州民族中医院检查治疗,按医嘱陈某娟需卧床休息数月。2021年5月,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娟因外伤致骶3椎体骨折,其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陈某娟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问题多次找文印店协商未果。于2021年6月22日来到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审核陈某娟提交的材料后,认为其系勤工俭学的在校研究生,家庭属当地的建档立卡户,符合经济困难标准;陈某娟系女性,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23号)文件之“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事项不受前述范围限制”的规定,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当即指派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的于国军律师办理该案。
于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陈某娟进行谈话,了解陈某娟与文印店曾通过第三方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为获得有利的证据,于律师调取了某高校保卫处及辖区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时的录音并整理成文字,提请高校出具《事实情况说明》,以证明陈某娟系在该文印店因使用破凳不慎摔伤的事实;调取了银行交易明细、高校《证明》等证据,拟证明其在受伤之前有工作、有收入。律师整理好相关证据材料,经陈某娟同意后拟定民事起诉状,于2021年7月5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文印店对误工、护理、营养三期提出异议,提出陈某娟存在旧伤等主张,并申请重新鉴定。经吉首市人民法院指派,湖南新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新文成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第1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陈某娟未存在新旧伤,三期时间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45日、营养期45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办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1、陈某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引起的损失应全部由文印店承担。文印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店内摆放破损的胶凳(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凳子,又未警示,存在过错),致陈某娟使用时受伤(产生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文印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应支持陈某娟全部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主张。文印店辩称:1、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娟摔倒系自己凳子破损所致;2、陈某娟提起的损失赔偿要求超过合理限度,且部分赔偿项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点是受害人陈某娟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及误工费主张是否应该得到支持。文印店辩称损害结果系陈某娟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坐姿不当才致损害发生。文印店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关于误工费,文印店辩称陈某娟系全日制研究生,无固定收入,不应计算误工费。承办律师调查后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娟务工并获得报酬的相关证据,主张误工费的诉求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2021年11月3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合议后支持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文印店赔偿受害人陈某娟因案涉事故身体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3529.49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
文印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日,陈某娟向湘西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指派于国军律师继续承办。
2022年3月23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坚持一审代理意见。双方就陈某娟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进行当庭辩论。承办律师重点强调了支持受害人误工费诉请对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现实意义。2022年3月28日,湘西州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决后,文印店主动按判决书内容赔付了陈某娟的相关损失,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受援人向于国军律师赠送了“法律援助情暖人心 专业敬业厚德重法”的锦旗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中,文印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店内摆放破损的胶凳(提供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凳子,又未警示,存在过错),致陈某某使用时受伤(产生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文印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例告诫广大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务必排除安全隐患,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消费者自身也需增强安全意识,提前防范潜在的危险。纠纷发生后,各方都应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