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马某某,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XX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XX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20248元,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33年6月18日止。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19年4月3日入XX生产建设兵团新湖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1日,根据《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湖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马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马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3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马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马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对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28日,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马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