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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胡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瑞律网整理发布 895°c 2024-08-14
导读:本案中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在办案中注意安抚开导受援人的情绪,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在诉讼期间帮助受援人申请费用缓交或免交,解决了受援人实际困难;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后,向法院、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为受援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民政补助,缓解了受援人无钱医治的困境。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01日晚7时许,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胡某被尤某驾驶的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刮碰,造成胡某头部、脚部多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者尤某仅向伤者家属支付了5000元医药费后再也找不到人的踪迹。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查明尤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醉酒驾驶,2018年8月30日,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第3303261201800001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尤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10月26日,胡某和其家属向浙江省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浙江省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查明胡某家庭经济困难,遂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公职律师徐崇雷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次日就亲自到胡某的住处了解情况,根据胡某的伤势和精神状态,初步判断伤者很有可能精神方面存在障碍并构上伤残。依据规定,精神障碍方面伤残鉴定需要在治疗出院后,再恢复休养六个月后才能做司法鉴定。在帮助胡某申请鉴定并等待司法鉴定的六个月期间,承办律师多次联系家属,了解胡某情况。

2019年6年17日,经浙江省温州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伤者轻度智能减退,评定为人体损伤拾级伤残,评定误工期限为18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拿到司法鉴定意见后,承办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于2019年8月15日开庭,被告尤某到庭参加庭审,承认所有事实,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78687元。但是判决生效后,被告尤某再次玩“失踪”,拒绝接听法院电话,拒绝支付任何赔偿费用,胡某一家子再次陷入无钱医治左脚内踝骨折旧伤的痛苦之中。

诉讼期间,受援人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司法鉴定费、执行费,承办律师多次找法律援助中心、承办法官沟通,汇报情况,最后为受援人缓交或节省了诉讼费、司法鉴定费、执行费5000多元,解决了受援人诉讼难的困境。

在被告人无法找寻,申请强制执行无果的情况下,承办律师发现胡某在受伤一年后,左内踝骨骨折因当时没有手术治疗,已无法正常行走,智力减退,全家人都处在非常痛苦之中。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了司法救助的申请。同时,要求胡某所属乡镇在困难户民政补助时给予胡某经济救助。2019年12月4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浙0326司救执25号决定书,决定给予民胡某15000元司法救助金。

2020年1月底份,法院的司法救助金到位,2020年春节前,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某镇人民政府对胡某一家进行了困难慰问。2020年2月初,胡某再次入住了瑞安市人民医院,骨科医生对其左内踝骨行手术治疗。2020年2月中旬,承办律师再次见到胡某时,胡某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灿烂的笑容。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尽职尽责,在办案中注意安抚开导受援人的情绪,根据鉴定结果变更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在诉讼期间帮助受援人申请费用缓交或免交,解决了受援人实际困难;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果后,向法院、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为受援人获得司法救助和民政补助,缓解了受援人无钱医治的困境。承办律师的工作较好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的价值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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