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珍,1951年10月出生,失地农民。2010年,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经济开发区马钢300米高压线项目实施征迁,根据征迁安置协议,喻某珍和儿子刘某龙分得编号为M3-1的征迁安置房一套,女儿夏某华分得编号为M3-2的征迁安置房一套。这两套安置房都是期房,一年后才可以交付。之后的某一天,夏某华的男朋友郑某提出可以将两套安置房卖掉,换一个位置好的大房子居住以改善生活。一开始刘某龙不同意卖房,经郑某的反复劝说后来又同意了。2011年至2012年,喻某珍被刘某龙和郑某带着先后四次到房产中介处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捺指印,将编号为M3-1的征迁安置房卖与秦某等四人,导致秦某等四人合计被骗27.5万元。秦某等四人交付的款项喻某珍分文未得。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喻某珍于2022年6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喻某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喻某珍提供法律援助,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接通知后,指派广东卓建(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武磊承办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阅卷以及会见工作。会见中,喻某珍向援助律师表示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她说自己是文盲,连姓名都不会写,哪有本事用合同诈骗。喻某珍还认为自己一家之所以被牵扯进来,是受到本案第一被告人郑某的欺骗。援助律师听后根据阅卷中发现的问题即喻某珍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详细的询问。
2022年7月29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援助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喻某珍在本案中既是被告人,也是一个“被害人”,其完全是因为受到郑某等人的欺骗才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上捺指印的。虽然其隐约知道一次又一次去卖房不太对,但其根本不清楚郑某等人的犯罪计划,更没有分得任何赃款,连原本可以得到的售房款也没拿到。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其构成犯罪,应充分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其从犯的法律地位,予以减轻处罚。
二、喻某珍已年过七十,且患有多种疾病,稍有不慎可能会有生命危险,如果法院认定其构成犯罪,建议适用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1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恳请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人文关怀。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喻某珍也一改一审中不认罪悔罪的态度,表示愿意尽自己的最大能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可以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022年8月16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喻某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老年人涉嫌合同诈骗案例。虽然受援人一直表示其对郑某等人的诈骗行为不知情,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无疑义,故援助律师在会见中建议喻某珍在二审中认罪认罚以争取法院从宽处理。援助律师经过认真阅卷、细致询问提出的受援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也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了二审改判缓刑的有利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