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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徐某某进行辩护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5°c 2024-07-30
导读:建议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要重视案件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善于运用科技手段,走出办公室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取证。要牢牢把握控辩双方在法庭出示证据后须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只有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法益的同时保障当事人人权,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案情简介】

2019 年7月18日9时50分许,在某市某小区2号楼3单元3楼西户被告人徐某某家门口的走廊位置附近,徐某某及妻子揭某某与楼下住户郭某某及母亲张某某1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徐某某采取强行抓挠郭某某胸部、大腿根部、裆部、口咬等方式对郭某某实施猥亵,造成郭某某左臂、胸部、大腿根部等部位受伤。后经鉴定,郭某某头皮挫伤、左上臂咬伤致皮肤破损,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张某某1颈部右侧及下缘各有一条状擦伤,右手腕内侧有散在条状划伤,结合原始照片见颈部有片状皮下瘀血,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徐某某左眼下睑一处划擦伤,前胸部一处擦挫伤,左上臂及左手背片状皮下出血,右手拇指根部肿胀,左前臂及左膝部多处擦伤,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揭某某右颞顶部头皮挫伤红肿,左前臂擦伤,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6日,作者接受委托,为嫌疑人徐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在详细阅卷和多次会见嫌疑人的基础上,作者又数次与承办人及负责公诉的检察官等就事实认定、证据适用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沟通。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作者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实施强制猥亵的故意,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指控的罪名缺乏事实依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2021年8月13日,某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理由予以采纳,某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代理意见】

辩护人的总体意见是:被告人徐某某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并非强制猥亵行为,同时,嫌疑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理由如下:

1.本案被害人郭某某会阴部伤及胸部伤的形成时间和形成方式存疑。其中对于被害人郭某某会阴部的人身检查笔录、急诊科诊断证明书、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均说明该处没有外伤,与被害人郭某某自行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相互矛盾。被害人胸部的外伤,作者对被害人陈述中所描述的侵害场景进行动画设计,证明该场景不可能形成,且根据专家辅助人意见书显示,其伤势不符合强制猥亵行为过程中形成,应系造作伤。

2.证人张某某1、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2证言及被害人郭某某陈述真实性存疑,且该四名证人的证言相互之间以及与被害人陈述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3.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及其它材料作为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且缺乏关联性。其中证人王某某提交的照片进行了镜像处理,其真实性存疑。

4.在DNA鉴定意见中,郭某某隐私部位无徐某某的DNA,不能证明徐某某接触过被害人的隐私部位,因此不能排除被告人徐某某主张其从未抓过郭某某的胸部、裆部,系被害人诬告陷害的合理怀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在上述问题,证明徐某某强制猥亵的证据尚达不到确实、充分,因此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判决结果】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60号起诉书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罪,某某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刑初1599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无罪判决。

【裁判文书】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强制猥亵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无罪。

【案例评析】

一、强制猥亵罪的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构成强制猥亵罪。成立该罪需要符合以下要件:1.行为对象:该罪的被害人应当是已满14周岁的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不构成本罪;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也应以本罪论处。2.强制方式: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式猥亵被害人。具体表现为强迫他人使其对行为人的猥亵行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3.行为人的主观上应具有故意。即行为人需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性羞耻心而追求侵犯他人性羞耻心的危害结果发生,但该主观故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满足性刺激的目的。

《刑法》作为可能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他人生命的法律,要始终保持其谦抑性。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郭某某隐私部位的伤势是由徐某某造成的,同时徐某某并无猥亵郭某某的主观意图、没有侵犯郭某某性羞耻心的故意,不能认定其具有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意图,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

二、刑辩律师要始终保持犀利的双眼,积极寻求专业帮助,善于运用科技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本案中,作者通过认真阅卷、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出具意见、引用动画模拟技术等手段,发现报案人多次报案案由不同、办案机关至案发地距离与时间点与办案过程存在矛盾、人身检查时间不可能在某一时间点、证人证言存在虚假和矛盾陈述、手机照片被镜像处理、被害人伤情可能系自伤、部分证据未能随卷移送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因素,正是因为作者发现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存在这些问题,才致使审判机关认为在对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时,其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作出了无罪判决。

作者善于寻求专业帮助,对控方出具的证据进行认真辨别,避免了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情况发生,给被告人一个满意的结果。

【结语和建议】

本案是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公诉机关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从而提起公诉。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往往都是案件的焦点问题,忽略了任何一个细节,都会让我们离所追求的事实相差甚远。作者在查阅卷宗后,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肢体冲突,且行为人没有猥亵他人的故意。同时作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成功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出具专家意见,来证明被害人关键部位的伤系造作伤;还运用科技手段,对从报案到公安机关再到医院的时间和距离进行分析,发现侦查人员在某某市人民医院对被害人所做的人身检查笔录是伪造,引用模拟动画技术对证人证言进行分析,并成功在法庭上进行了PPT播放,以证明证人所描述的角度无法看到事发现场。因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认定刑事犯罪的标准。作者充分把握该辩点,最终法院对作者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使得被告人徐某某得到了公正的审判结果。

建议辩护人在辩护工作中,要重视案件证据中的每一个细节,善于运用科技手段,走出办公室对现场进行勘察和调查取证。要牢牢把握控辩双方在法庭出示证据后须经过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真分析。只有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真正做到保护法益的同时保障当事人人权,为法治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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