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张某减刑案

呼和浩特第一监狱罪犯张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33°c 2024-07-06
导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天。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67年3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12月15日做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6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2月24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一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召开分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道德、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考核期内累计表扬4次(即2018年12月、2019年06月、2019年12月、2020年06月各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从严情况:无。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张某能积极改造且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在分监区进行公示。

2021年3月1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九监区对一分监区拟提请减刑的张某案卷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拟报意见,建议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在监区内公示五日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及考核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2021年7月13日法制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7月19日,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未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2021年9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我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对罪犯张某提请减刑起始时间符合规定,考核期内累计表扬四次,但综合考虑到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及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同意监狱意见,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9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张某减去余刑的决定。根据第一监狱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法制科制作减刑建议书,连同减刑材料及案卷一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裁定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一天。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