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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居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07°c 2024-06-12
导读:居某是一名聋哑人,接受尚某某的雇佣,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某工地从事截桩工作。2019年10月28日,居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居某腹部受伤。
【案情简介】

居某是一名聋哑人,接受尚某某的雇佣,在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某工地从事截桩工作。2019年10月28日,居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当,致使居某腹部受伤。居某受伤后,送至徐州市某某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肠破裂、肠系膜裂伤等,住院37天。出院后,经安徽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伤残,综合评定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

居某本身聋哑残疾,现腹部受伤,可谓是雪上加霜,雇主仅支付了医疗费,未再给予其他赔偿。居某经济困难且又身患残疾,无奈之下来到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淮北市杜集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经审核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决定受理该申请,并指派安徽宏玮律师事务所吕坤鹏律师代理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并制作接待笔录。本案中,居某接受尚玉龙个人的雇佣,在工地上从事截桩工作,居某与尚玉龙之间存在雇主雇佣关系。对于挖掘机司机的身份情况,因为当时未报警,也无法获知。为此代理律师的办案思路为:通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程序为居某进行索赔为其维权。

首先,要搜集、整理居某在工地受伤的相关证据。居某受伤时,并未报警,而是直接送至医院。因居某受伤是挖掘机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其雇主尚某某、建设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为居某出具受伤经过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有雇主尚某某、工地现场负责人田某的签名。

其次,要搜集、整理尚某某与居某系雇主雇员关系的证据。因居某是一名聋哑人,其未办理银行卡,雇主尚某某将居某的工资发放至居某的侄女银行卡上。让居某侄女前往银行打印银行明细单,经查,上面有一笔来自雇主尚某某的转账。

再次,要搜集、整理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雇主的证据。经调查了解,建设工程公司与雇主未签订任何合同。居某与雇主尚某某是同村人,居某家人便前往雇主尚某某家中,向其了解建设工程公司的相关情况,雇主尚某某说是口头约定的,该建设工程公司曾给其打过钱,并向居某家人出示其银行明细单,雇主尚某某的银行明细单上载有备注为“四***司”字样的汇款,与该工地的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一致。

在律师的协助下,搜集了居某在工地受伤的相关证据、尚某某与居某系雇主雇员关系的证据、建设工程公司将工程转包给雇主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律师与居某家人充分沟通后,经当事人同意,将雇主、建设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一并起诉。2021年12月26日,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如下:一、被告尚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给付居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50000元;二、被告尚某某、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各自承担50%即75000元。三、原告居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纠纷就此了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受援人是一名聋哑人,也不识字,其无法诉说当时的受伤情况。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与受援人家庭充分沟通,积极多方走访搜集证据,为其主张权益奠定坚实基础。其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雇主、建设公司、工程总承包人一并起诉,最终经过调解,为受援人争取到了15万元的赔偿款,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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