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刘某龄与张某兰为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女刘某芹,长子刘某某,次子刘某晓。刘某龄于1994年4月去世,张某兰于2021年2月去世。张某兰生前的工资、存款等财产全部由刘某芹掌握管理。2021年12月10日,刘某芹结算母亲张某兰生前遗留的工资、存款及亲属抚恤金和补发的退休金金额等共计:390320.76元,并将其书写的该金额的情况说明交给刘某某、刘某晓各一份。后刘某某找刘某芹要求分配母亲张某兰的遗产,刘某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分割被继承人张某兰的遗产。
2022年6月3日,刘某某到泰安市泰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刘某某系失业下岗退休老工人,其妻子无职业,无收入,符合援助条件予以批准,于6月6日将该案件指派给泰安泰山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勇承办。
承办人在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刘某某进行沟通了解案情,核实查阅证据。承办人向受援人分析了关于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存在的法律风险,受援人明确了诉讼请求后,承办人认真准备了相关证据材料及代理词。2022年6月6日,承办人代理刘某某以刘某芹,刘某晓为被告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1.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张某兰的遗产;被继承人张某兰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刘某某继承所有。2.被告刘某芹返还占有原告刘某某享有的遗产132000元及孳息。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7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承办人积极和主审法官沟通交流,及时举证质证,提交相关证据并提出具体的证实内容,得到主审法官的全部采纳和支持。
证据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继承人张兆兰身份情况及死亡日期2021年2月10日。
证据二: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实:被继承人张某兰的继承人为:刘某芹、刘某某、刘某晓。
证据三:被告刘某芹书写的书面材料复印件一份。证实:被继承人张某兰的工资、抚恤金、丧葬费、补发的工资、存款等事实,截至2021年12月10日遗产为:390320.76元。
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张某兰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分别享有。2022年7月25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芹支付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晓各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受援人刘某某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原、被告的父亲刘某龄去世后即产生继承,继承人原、被告及其母亲张某兰没有行使继承权。被继承人张某兰去世后,因为被继承人张某兰的遗产全部由其女儿继承人刘某芹占有,原告多次和被告刘某芹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宜,但是被告刘某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遗产。本案中,除原、被告姐弟三人外,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原告依法应当继承其母亲张某兰的遗产份额的三分之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