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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县王某某与某石粉厂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95°c 2024-05-14
导读:2006年,王某某一家承包经营了和顺县某镇某村一块70亩的集体荒地。2019年,某石粉厂为方便车辆行驶,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该荒地中踏出一条便道用于通行,王某某及家人认为某石粉厂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情简介】

2006年,王某某一家承包经营了和顺县某镇某村一块70亩的集体荒地。2019年,某石粉厂为方便车辆行驶,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该荒地中踏出一条便道用于通行,王某某及家人认为某石粉厂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至2021年间,王某某及家人为解决此事,先后到村委会、镇政府、县信访、市信访、省信访及纪检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上访、举报反映情况,均未能得到解决。2021年6月,经信访部门引导和访调对接程序,王某某及家人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经与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了解到该纠纷三年来之所以未能得到解决,主要原因是王某某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有误,对索赔数额预期过高,导致纠纷协商不成,矛盾不断升级。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决定先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沟通调解,厘清纠纷事实。调解员初次接触王某某时,其情绪非常激动,言辞激烈,气愤地认为相关部门未能解决问题,调委会也难以解决,并提出1500000元赔偿要求,同时表示,让调解员次日就与某石粉厂协商赔偿之事,如难以调解成功,他就继续上访解决。

调解员不畏言语辱骂,教育说服王某某稳定情绪,既然来到调委会就要相信调解员,调解员一定能将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公正解决。在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劝导下,王某某提出了解决此纠纷的三套方案:一是某石粉厂赔偿占用王某某家土地期间造成的损失1500000元;二是王某某家将承包的荒山荒坡使用权转让给某石粉厂,因地中有铝矿石、药材、树木,因此以3710元/亩计算,转让费共计2219490万元;三是某石粉厂租赁王某某家承包的荒山荒坡,每年100000元。

调解员随即将王某某的意见告知某石粉厂,某石粉厂总经理承认占用王某某家荒地一事,也同意配合调委会调解处理。对于王某某给出的三套解决方案,某石粉厂提出了不同意见。某石粉厂认为,对于第一套方案,石粉厂仅仅占用了不到三亩地,而且该地块是荒地,没有树木,不会产生损失,况且压出路来也方便了王某某家上山,因此最多赔偿200000元,其中100000元算是赔偿款,另外100000元是对王某某误工、车旅等费用的补助。对于第二套方案,石粉厂可以不占用王某某家的地,如果王某某家真心实意转让的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当地的行情,应该在700000元左右,某石粉厂愿意用700000元受让争议荒地的使用权,交款后,王某某家将一切手续交于某石粉厂保管,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第三套方案,石粉厂认为王某某提出的每年100000元租金不合理。最后,某石粉厂表示,如果王某某继续漫天要价,自己对调解解决问题不抱希望。

调解员将某石粉厂的意见反馈给王某某时,王某某又提出家里其他人不同意,但他可以说服他们商谈。鉴于此,调解员觉得此事背后可能另有隐情,便决定结合前期了解的王某某家庭情况,亲自找王某某的母亲张某某进行沟通。张某某已经80多岁,听调解员介绍完情况后,表示自己不知道儿子的所为,现在知道了就要干涉,不能让儿子胡来。张某某用哺乳情常、尽孝感化说服了王某某等人要相信调解员,纠纷一定能够得到解决。在与张某某沟通后,得知张某某还有一个儿子入赘他乡,已改姓换名,调解员又远赴外地征求其意见。调解员的敬业精神,诚心、爱心、热心深深感动了王某某全家人,王某某对自己此前的蛮横态度向调解员道歉,表示感受到调解员是在真心帮他们解决问题,愿意静下心来,心平气和听从调解员的安排,与对方协商解决。

结合已了解的纠纷产生原因、处理过程,调解员查阅了大量资料和类似案例,制定好调解方案,将双方当事人邀约到调委会,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当天,王某某家所有成员均到场。调解员首先指出双方当事人之前不理智、说蛮话、脏话的错误,对双方当事人不合理的心理预期、错误依据予以纠正,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抱着真诚解决问题心态协商沟通。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错误作了自我检讨,承诺将听从调解员的安排,依法依理解决纠纷。

在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以王某某提出的三套方案为调解基础,组织双方展开协商。由于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使用权转让的标准分歧较大,方案一、方案二被否决。最后,双方同意围绕方案三,从某石粉厂占地之日起,确定租赁相关事宜。调解员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在调解员主持、引导下,双方就租赁土地范围、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一一协商确定,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纠纷圆满解决后,王某某感慨万分,说出了肺腑之言:三年来,因为这个纠纷,他曾向多个单位反映,均未能解决纠纷,没成想难度这么大的纠纷在调解员的帮助才顺利解决,他还曾谩骂调解员,现在真诚向调解员道歉。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王某某家承包经营的荒地租赁给某石粉厂使用,租赁期为10年,从2019年7月某日起至2029年6月某日止,租金共计人民币730000元。

2.某石粉厂自本协议双方签字、捺印(当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打入王某某指定的银行卡内)。王某某收款给某石粉厂书写收据后,某石粉厂方可对荒地使用。

3.某石粉厂对荒地排渣可填,但不能在荒地深挖采集地下矿藏。除此外,某石粉厂可根据公司经营项目所需使用荒地。

4.承租期满,某石粉厂不给王某某家恢复原貌,但给予适当平整,对道路、排水渠道路及平整后的地面不予修复。

5.双方同意互不纠缠。协议生效后王某某及其亲属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口)干扰某石粉厂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

6.王某某承诺将给县、市、省的上访信及其他材料予以撤回。

王某某收到某石粉厂租金后,出具了收据,有给付现场照片、录像、收条、汇款凭证作为履行协议凭证。为防止再次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调解员建议双方申请了司法确认。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针对纠纷的复杂性,当事人双方矛盾的特殊性,依照法律、凭借证据,释法说理,严肃批评了纠纷当事人在调解中不理智、讲蛮话、恶语伤人的行为,使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抱着真诚解决问题心态协商沟通,使调解有序推进,纠纷圆满解决。本纠纷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成功解决,充分彰显人民调解的职能优势,人民调解员的责任担当。调解员用爱心、热心、真心、用心诠释了人民调解的真谛,彰显了人民调解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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