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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唐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77°c 2024-04-17
导读:2021年3月,安远县某村唐某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反映其前夫的哥哥黄某私下将确权登记在唐某名下的一块土地进行了流转,土地流转款3万余元,经多次私下协商以及向村委会反映,均未得到解决,唐某希望乡调委会组织调解,要求黄某返还土地流转款。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安远县某村唐某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反映其前夫的哥哥黄某私下将确权登记在唐某名下的一块土地进行了流转,土地流转款3万余元,经多次私下协商以及向村委会反映,均未得到解决,唐某希望乡调委会组织调解,要求黄某返还土地流转款。乡调委会收到唐某的调解申请后,征求了黄某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由乡调委会组织调解。乡调委会遂组织调解员开展走访调查及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

在调解开展前,调解员走访了属地派出所、自然资源所及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确认了唐某的户籍以及土地权属情况。唐某系外地嫁到本乡,其前夫及子女均已去世,后改嫁到临近乡镇,但户籍仍在前夫所在的某村,其家庭承包的山林土地在其前夫去世后登记在唐某名下,均由其前夫的哥哥黄某经营管理。2020年11月,黄某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土地连同自己的土地一并进行了流转,登记在唐某名下的土地流转款3万余元。

经走访调查,调解员理清了纠纷基本情况,于2021年3月某日组织双方在乡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采取“先分后合”加“讲法说理”等递进式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黄某告诉调解员,其弟弟比自己小十多岁,弟弟生前兄弟关系和睦,弟弟与唐某的婚事也是黄某代为操办,弟弟成家后承包的山林土地均为分家时从父母名下取得。弟弟过世后,唐某改嫁他乡,且名下无子女继承,理应将承包的土地归还。另外,在其弟弟重病期间,黄某还私下筹借了8000元给其弟弟治病,考虑到兄弟关系以及唐某孤儿寡母生活较为困难,也从未要求唐某返还。

唐某向调解员表示,确权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系前夫生前兄弟分家时村集体分配的土地,前夫及子女相继去世后,其改嫁他乡,本人户籍仍在该村,对涉纠纷的土地虽未亲自进行耕种,但仍有处置权。唐某表示,土地暂交前夫的哥哥黄某代为经营管理,其从未收取过相应的租金。黄某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土地进行流转并领取土地流转款,已侵犯了自己合法权利,故唐某要求黄某无条件归还土地流转款。

调解员充分听取争议双方陈述后,认为黄某擅自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土地进行流转确有不妥,黄某作为唐某前夫的哥哥处置争议土地,按照乡村习惯虽情有可原,但却侵犯了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调解员首先对黄某进行了普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唐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其是女性而被剥夺和侵害,唐某虽已改嫁,但经调查,唐某在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黄某和村委会都无权收回唐某的原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黄某擅自流转唐某承包地的行为侵犯了唐某的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解释,黄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即表示自愿将土地流转款归还给唐某,但考虑到唐某外嫁他乡,唐某应归还其前夫重病期间自己代为筹借的八千元钱。

见此情形,调解员便立即召开调解会议,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黄某的相关亲属参与调解。调解员从亲情和恩情的角度对唐某和黄某进行了劝导,调解员指出,黄某和唐某的前夫本是和睦相处的亲兄弟,黄某对弟弟一家的帮扶有目共睹,其在亲情上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虽然唐某在前夫及子女相继去世后改嫁,但毕竟原属于一家人,不应因土地流转款分配问题而产生隔阂,希望双方均进行换位思考,重新修复亲情。

在调解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下,唐某的态度也发生转变,对黄某处置相关土地的行为表示理解,同时也对黄某多年的照顾表示感谢,当即表示愿意承担黄某代为筹借的8000元,并主动提出再从流转款中拿出7000元作为前夫对前婆婆的赡养费。双方之间的亲情就此被修复,最终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黄某自愿将土地流转款3万余元全部返还唐某;

2.唐某自愿从流转款中拿出15000元交付黄某,其中8000元为黄某代为筹借的费用,7000元为唐某前夫对母亲的赡养费用。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即履行完毕,当事人对调解均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突破点在于转变黄某观念,通过耐心细致的说理,使双方打开了心结。在调解现场,部分群众都认为黄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后,才恍然大悟,明白了黄某行为的违法性。此次调解无形当中给当地群众开展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也树立了人民调解员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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