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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阳某乙与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53°c 2024-02-26
导读:2021年下半年,阳某甲的儿子阳某乙与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经媒人何某某介绍认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开始恋爱交往。
【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阳某甲的儿子阳某乙与刘某甲的女儿刘某乙经媒人何某某介绍认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开始恋爱交往。交往期间,阳某乙为刘某乙累计支出15万余元,主要含彩礼10万元、亲朋好友“见面礼”2万元和吃饭、玩乐、送礼、发红包等费用3万元。因性格不合,两人频繁争吵,阳某乙于2022年底向刘某乙提出分手,双方围绕彩礼、“见面礼”、交往期间消费费用返还等问题争议不断,经媒人何某某多次协调无果。2023年1月某日,阳某乙向道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迅速组织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查了解。经走访媒人何某某、熟悉双方恋爱情况的亲朋好友后得知,阳某乙和刘某乙恋爱时间不长,缺乏感情基础,交往期间频繁争吵,但碍于双方父母情面和躲避父母频繁催婚,阳某乙和刘某乙一直试图依靠时间来相互磨合,现双方感情破裂不愿互相牵扯,故委托各自父母参与调解。

调解员遂将阳某乙的父亲阳某甲和刘某乙的父亲刘某甲约到调委会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之初,双方剑拔弩张、情绪激动,阳某乙的父亲阳某甲表示,其儿子阳某乙是以结婚为目的和刘某乙谈恋爱,恋爱期间为刘某乙累计支出15万余元,现双方分手,刘某乙理应将15万元悉数退还。刘某乙的父亲刘某甲则表示,女儿刘某乙在恋爱期间亦有花费,且分手是阳某乙提出,应承担分手的后果,吃饭、玩乐、礼物、发红包等花费属阳某乙自愿赠与行为,不应退还。双方就返还金额问题各持己见,争论不休,调解陷入僵局。

见此情形,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方面分别做阳某甲和刘某甲的思想工作。

首先,调解员找阳某甲进行深入交谈。调解员指出,阳某乙和刘某乙交往1年有余,已到谈婚论嫁阶段,阳某乙突然提出分手,按照当地风俗,确实对刘某乙未来婚嫁有一定影响,为了阳某乙未来的婚姻生活,建议阳某甲从“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角度适当作出让步。接着,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阳某甲阐释,阳某乙在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支出、小额财物赠与和具有特殊含义(如520元、1314元金额)红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定为双方表达爱意的赠与,赠与方一经交付,除法定特殊原因,无权再要求返还。同时,调解员建议,阳某甲跟阳某乙进一步沟通,将恋爱期间的花费认真梳理,酌情提出退还数额。听完调解员的分析,阳某甲决定和儿子阳某乙电话沟通,并表示返还金额可再商量。

随后,调解员对刘某甲进行疏导。调解员向刘某甲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刘某乙和阳某乙虽交往1年有余,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法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故阳某乙支付的10万元彩礼应当返还。阳某乙基于结婚目的为刘某乙购买的项链、戒指及支付的结婚“见面礼”2万元应参照彩礼予以退还。调解员建议刘某甲从“好聚好散”和利于女儿刘某乙未来婚恋的角度,建议其酌情作出退让,争取通过此次调解一次性解决纠纷,尽快让女儿恢复正常生活。刘某甲听后表示认可。

见双分情绪相对缓和,分歧逐渐缩小,调解员趁热打铁,组织阳某甲和刘某甲再次面对面调解。阳某甲表示,愿意将刘某乙的退还金额由15万元降至13万元,日常消费支出、小额财物赠与、特殊含义的红包等不需要刘某乙退还。考虑阳某乙父母年迈、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刘某甲亦同意一次性退还13万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断绝来往,互不打扰、纠缠、骚扰,婚嫁自由;

2.刘某甲当场通过手机转账方式退还阳某甲13万元;

3.此协议由阳某乙、刘某乙和恋爱介绍人(证明人)何某某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均视为违约,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此协议一式4份,男女双方、证明人、调委会各执一份。   

经回访,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彩礼、“见面礼”返还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此类纠纷看似虽小,但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甚至引发严重后果。

本案的成功化解,得益于调解员运用了“三当”的调解技巧。一是调解方法运用得当。鉴于初次调解效果不佳、局面混乱,调解员迅速调整策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一一疏导,稳定双方当事人情绪,主动掌控局面,及时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二是调解时机掌控恰当。双方情绪相对缓和时,调解员及时把握火候,趁热打铁,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面对面调解。三是法、理、情分析适当。调解员重法重理重情,既理清了各方法律关系,又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关心子女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打出“亲情牌”,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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