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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杨某某与某水电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33°c 2024-01-22
导读:2022年7月某日,某水电有限公司拟对架空电力线路进行维护,因电线杆等电力设施周边草木丛生,为方便电力工人开展电力线路维护作业,遂在电力线路沿线约200米的电线杆等电力设施周边喷洒草甘膦除草剂除草。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某日,某水电有限公司拟对架空电力线路进行维护,因电线杆等电力设施周边草木丛生,为方便电力工人开展电力线路维护作业,遂在电力线路沿线约200米的电线杆等电力设施周边喷洒草甘膦除草剂除草。次日上午,村民杨某某放羊途经此处,看到草木茂盛,便将羊群放在此处食草。羊食草后,第2天部分羊出现精神不振、不进食的症状,随后几天共17只羊死亡。杨某某在得知系某水电有限公司喷洒除草剂清除杂草后,意识到羊的死亡与此有关,便找某水电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2023年2月某日下午,杨某某向古田县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调委会)申请调解,街道调委会征得某水电有限公司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

【调解过程】

街道调委会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经前期调查了解,调解员归纳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是羊的死亡原因;二是某水电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杨某某因羊死亡的损失金额。

调解员先着手查明案件事实,判断羊的死亡原因。调解员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并询问有关案件情况,之后向村干部以及证人杨某甲等人调查某水电有限公司喷洒除草剂的时间、地点以及杨某某羊群在电线杆周边吃草的情况等事实,调解员同时向兽医杨某乙请教羊误食喷洒了草甘膦除草剂的草后的症状等专业问题。经调查了解,某水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某日在某村电力线路沿线约200米的电线杆等电力设施周边喷洒草甘膦除草剂,喷洒前仅口头向在场的部分群众进行告知,喷洒后未对除草区域进行标识提醒,更未采取隔离措施,杨某某对某水电有限公司在电线杆周边喷洒草甘膦除草剂不知情。另外,根据调解员向兽医杨某乙咨询的专业意见,羊的死亡表现特征符合草甘膦中毒症状。

结合以上事实可以确定,羊的死亡原因为误食某水电有限公司喷洒草甘膦除草剂的草后中毒。

调解员在了解案件事实后召集双方进一步调解,区分责任。某水电有限公司认为,为方便电力线路维护,公司每年例行在电线杆周边喷洒草甘膦除草剂,考虑到周边居民的安全问题,公司要求工作人员告知周边的村民喷洒除草剂的区域,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公司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杨某某则认为,某水电有限公司没有在喷洒除草剂区域用文字方式对路人进行警示,其对公司喷洒除草剂不知情,导致其羊群食草中毒死亡,这是某水电有限公司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应该全部由某水电有限公司承担。某水电有限公司表示,对杨某某的损失,公司愿意适当补偿,但杨某某提出17只羊要赔偿4万元的价格不合理。而且羊中毒死亡17只,也只是杨某某一家之言,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羊的死亡数量。杨某某听后情绪激动,认为某水电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证据证明羊的死亡数量是故意找茬,因为羊死亡后尸体无法保存,已经掩埋,因此无法提供羊的尸体证明数量,如果某水电有限公司不赔偿,就闹到底。

双方各执一词,争吵不休。调解员见状一方面立即制止双方的争吵,劝解双方本着有事好商量的原则,采取合适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问题,不能有过激行为,否则不仅事情得不到解决,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着重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某水电有限公司进行疏导,调解员向某水电有限公司讲解《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本案喷洒草甘膦除草剂的地点就在村庄附近且是路边,某水电有限公司在喷洒草甘膦除草剂时依法依理应采取必要的提示措施,例如在现场以文字告示等方式进行提醒,以防止牲畜误食,某水电有限公司在喷洒除草剂前仅以口头方式向在场的部分群众进行告知,显然防护措施没有到位。经调解员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都冷静下来,表示希望在街道调委会的主持下继续调解。

街道调委会围绕着杨某某羊死亡的数量、损失和赔偿金额继续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邀请某水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同杨某某一起到掩埋羊尸体的现场进行确认,经过挖掘,通过清点羊头骨并根据羊头骨的大小判断死亡的成羊13只、幼羊4只,符合杨某某所述死亡17只羊。调解员建议杨某某参照17只羊的市场价合理确定损失数额,同时也向杨某某提醒,杨某某因没有及时委托鉴定机构对中毒的羊进行检测,缺乏羊死于草甘膦中毒的直接证据,本案如果调解不成,以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杨某某表示,同意参照市场价格,愿意降低索赔金额,以尽快达成调解,并要求某水电有限公司赔偿28000元。

某水电有限公司同意酌情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但仍认为杨某某28000元的索赔金额偏高。调解员以类似判例向某水电有限公司解释民法典有关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某水电有限公司在喷洒草甘膦除草剂时以及之后防护措施不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调解员连续近三个小时的说服和疏导,某水电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杨某某17只羊死亡的经济损失25400元,杨某某表示同意,双方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在街道调委会的主持下,杨某某与某水电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某水电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5400元,赔偿款在协议生效后三日内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支付给杨某某;

2.杨某某收到25400元赔偿款后,保证不得以本纠纷为由再向某水电有限公司提出其他赔偿或补偿要求,本案纠纷就此完全了结。            

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约定,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调解员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三步走”策略,促使案件顺利调解。一是梳理症结。调解员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向村干部、兽医、证人等多方面调查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了解当事人对纠纷的看法和所持态度,寻找调解的突破口。二是各个击破。调解中,看到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短时间内难以达成一致,及时暂停调解,先安抚情绪,让双方冷静下来,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换位思考。针对双方只看到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对方感受的情形,适时启发双方站在对方立场思考问题,互相理解互相谅解,把双方从“牛角尖”里拉出来,因势利导化解矛盾纠纷,最终促成纠纷圆满解决。本起纠纷调处,既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也为双方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使双方认识到生产作业中务必加强安全防范,否则极易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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