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6日凌晨3时47分左右,受援人张某伟的堂哥张某坤驾驶闽C1PEXX轿车(搭载受援人的父亲张某山及母亲张某容、妹妹张某林)在路上正常行驶。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武驾驶粤DMV8XX轿车与被告人张某荣驾驶闽C710XX轿车,从KTV喝酒后出发沿诏平线往官陂方向行驶,路上二人追逐飙车至诏安县新楼村上坡路段与张某坤驾驶闽C1PEXX轿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闽C1PEXX轿车起火燃烧,车上人员4人及粤DMV8XX轿车上乘坐人员1人,共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援人张某伟因其父母、妹妹均在事故中死亡,且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2月9日,向当地太平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诏安县太平镇司法所经过初审后,向诏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转交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章第29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过详细研判审核后,决定为张某伟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沈锦生律师为受援人张某伟对张某武、张某荣等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会见,了解全部案情后紧凑有序地开展诉前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指导受援人收集、补充证据。
该案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武、张某荣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死亡,两人多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法援律师从定罪量刑及其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方面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人应直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犯罪,其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法律援助律师在代理受援人出庭诉讼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家属索赔的诉求,主动引导受援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武、张某荣赔偿张某伟丧葬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法律援助律师愿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受援人家属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律援助律师与诏安县公安局、检察院积极反映协调后,被告人张某武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山一方4.3万元,张某荣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山一方4万元,粤DMV8XX号轿车车主向诏安县公安局预缴赔偿款100万元。同时,诏安县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也对被害人家属通过各种途径慰问、救济了49.3万元资金。
该案经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闽0624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二、被告人张某荣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目前,刑事部分已经终结,法援律师受张某伟等人委托,另行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进一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存在“醉驾”行为,即酒后飙车造成受援人家属四人殒命的悲剧。虽然"醉驾"已经入刑,但酒后驾驶行为导致的犯罪仍然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因“酒”导致的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各地认定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等。本案醉驾犯罪罪名定性存在争议,本案犯罪行为涉及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等多种罪名的认定,案情相对疑难复杂,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就案件定性大胆提出法律意见,为受援人尽最大力度争取其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2021年8月26日凌晨3时47分左右,受援人张某伟的堂哥张某坤驾驶闽C1PEXX轿车(搭载受援人的父亲张某山及母亲张某容、妹妹张某林)在路上正常行驶。与此同时,被告人张某武驾驶粤DMV8XX轿车与被告人张某荣驾驶闽C710XX轿车,从KTV喝酒后出发沿诏平线往官陂方向行驶,路上二人追逐飙车至诏安县新楼村上坡路段与张某坤驾驶闽C1PEXX轿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闽C1PEXX轿车起火燃烧,车上人员4人及粤DMV8XX轿车上乘坐人员1人,共5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援人张某伟因其父母、妹妹均在事故中死亡,且家庭经济困难,为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于2022年2月9日,向当地太平镇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诏安县太平镇司法所经过初审后,向诏安县法律援助中心转交申请。县法律援助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章第29条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过详细研判审核后,决定为张某伟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福建诚智律师事务所沈锦生律师为受援人张某伟对张某武、张某荣等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援助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会见,了解全部案情后紧凑有序地开展诉前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指导受援人收集、补充证据。
该案在审判阶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武、张某荣在道路上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死亡,两人多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法援律师从定罪量刑及其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方面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认为被告人应直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犯罪,其社会影响极坏,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法律援助律师在代理受援人出庭诉讼过程中,基于被害人家属索赔的诉求,主动引导受援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武、张某荣赔偿张某伟丧葬费、赡养费等各项损失。法律援助律师愿意继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受援人家属争取最大限度的经济赔偿。
经过法律援助律师与诏安县公安局、检察院积极反映协调后,被告人张某武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山一方4.3万元,张某荣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山一方4万元,粤DMV8XX号轿车车主向诏安县公安局预缴赔偿款100万元。同时,诏安县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也对被害人家属通过各种途径慰问、救济了49.3万元资金。
该案经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闽0624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二、被告人张某荣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目前,刑事部分已经终结,法援律师受张某伟等人委托,另行提出民事赔偿的诉讼,进一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在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均存在“醉驾”行为,即酒后飙车造成受援人家属四人殒命的悲剧。虽然"醉驾"已经入刑,但酒后驾驶行为导致的犯罪仍然屡禁不止。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因“酒”导致的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各地认定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等。本案醉驾犯罪罪名定性存在争议,本案犯罪行为涉及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危害公共安全等多种罪名的认定,案情相对疑难复杂,援助律师尽职尽责,就案件定性大胆提出法律意见,为受援人尽最大力度争取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