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姚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民警抓获,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3月25日,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5月21日,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21]4XX号《起诉书》指控:自2020年12月初开始,姚某使用电脑利用软件设定区域、运营商等条件生成手机号码并乱序,再通过网站检测去除空号形成新的手机号码文本出售给买家,并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号进行收款。自2020年12月9日至2021年2月19日,姚某共出售他人手机号码1924000个,从中获利37000元。此外,姚某还用同样的方式生成手机号码文本,于2021年1月1日免费向一网友提供手机号码11000个。
因被告人姚某在一审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通知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姚某提供辩护。汕头市金平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天收到通知后指派广东天武律师事务所周金明律师担任姚某犯侵犯公民信息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于2021年11月9日前往汕头市看守所会见姚某。在会见过程中,被告人姚某向承办律师详细描述自己是如何通过软件处理生成电话号码文本,并提出自己的这一操作任何其他公民都能做到,认为其行为不是犯罪的观点。根据阅卷和会见的情况,承办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姚某的行为很可能不构成侵犯公民信息个人罪,其所出售的公民信息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可以锁定具体公民的信息。被告人姚某所售卖的个人信息文档中只有一个个的电话号码,没有任何机主的信息。而且这些电话号码是姚某通过普通的电脑软件下载下来,再进行乱序处理的,获取途径也不是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这个过程所有普通的公众也能进行操作,且这些文本中的号码根本无法直接指向某一个特定的自然人,这些号码只有经过进一步技术处理才能指向特定的公民。虽然有人曾经在姚某出售电话号码后收到过骚扰短信。但是该证据无法证明,收到骚扰短信就是因为姚某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据此,承办律师形成了无罪辩护的思路。
2021年12月14日,金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的焦点是姚某所出售的信息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控辩双方围绕此焦点发表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出售的公民手机号码经过查询有一部分确为公民正在使用的号码,其通过出售这些信息非法从中获利。同时,也有公民在姚某出售信息后收到过骚扰短信,因此认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承办律师则提出:本案中姚某所出售的文本只是一个个单纯的手机号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这些文本信息根本无法准确锁定某一特定的对象。姚某所出售的文本必须经过进一步的技术处理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信息。且姚某获取这些文本信息的途径极其普通,任何公民均可以进行相同的操作,并非姚某以特定手段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而有证人反映的曾经收到骚扰短信的情况,也无法证明是因为姚某的行为所导致。因此,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坚持姚某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观点,并就此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交给法院。
2022年1月17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在一审开庭后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主动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2022年1月17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511刑初5XX号刑事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准许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国家为进一步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打击侵犯公民信息的行为,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罪名。该罪名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也就是说法律上认定的个人信息,必须是可以锁定具体公民的信息。但本案中,姚某所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是其通过电脑应用程序生成手机号码并进行乱序,再通过网络检测进行除空号处理后进行出售。其虽然通过出售信息获利,但是这些信息并不能锁定特定公民。换言之,不法之徒也无法通过姚某所提供的这些信息,得知特定公民的具体信息,进而针对特定公民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姚某出售的信息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信息。承办律师抓住本案的焦点,据理力争,最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