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7日,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川籍在山西务工农民工廖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廖某某了解到:四川省广安、攀枝花等地赴山西务工人员廖某某等5名农民工于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受四川省某输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雇佣在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盂县某公司”)送变电架空线路工程施工。目前工程已完工,农民工不仅未足额拿到劳动报酬,而且还因四川某公司与盂县某公司结算、工程交付纠纷而无故被卷入1183万元的巨额民事侵权索赔以及破坏生产的刑事指控。2018年10月,盂县某公司向盂县人民法院起诉四川某公司,要求四川某公司赔偿施工损失、发电损失维修损失等合计1183万元,同时将廖某某等5名农民工作为共同被告。廖某某等5名农民工收到法院传票后很无助,他们辛苦工作不仅没有拿到合法报酬,还可能因为雇主与其他公司的经济纠纷而背上巨额债务。彼时,四川省正在开展为期一百天的“岁末年初为农民工讨薪维权专项活动”,廖某某看到宣传资料后,找到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岁末年初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做好农民工讨薪、工伤、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援助的同时,尽可能将其他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权益的案件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尽可能扩大为农民工讨薪维权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范围,放宽受理条件,满足农民工维权的实际需要”,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研究后认为,廖某某等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属于可能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权益的案件,指派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郑慕琼、李星颖办理该案。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通过向四川某公司、涉案农民工了解情况,到法院阅卷,了解到:2017年7月28日,四川某公司与盂县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工程于2018年1月28日全面完工。2018年2月初,工程带电试运行成功后,四川某公司多次书面申请,盂县某公司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结算,两公司之间因工程款发生纠纷。2018年3月18日,盂县某公司致函四川某公司,要求四川某公司对项目进行电缆更换,将当前使用中的铝芯电缆更换为铜芯电缆。同月,廖某某等5名农民工受四川某公司指派,到工地对涉案工程进行检修、为更换电缆做前期准备工作。后因四川某公司与盂县某公司未就更换电缆的费用协商达成一致,电缆未实际更换。盂县某公司认为四川某公司和廖某某等农民工对电缆进行断电、检修、更换准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向盂县法院起诉要求四川某公司和廖某某等5农民工赔偿施工损失、发电损失、维修损失等合计1183万元。
承办律师分析案情、证据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第一,四川某公司指派廖某某等农民工对电缆进行断电、检修、更换准备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该行为不是侵权行为,那么四川某公司和廖某某等农民工就没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对于这一点,承办律师认为,四川某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方,在工程没有验收结算,其处于劣势地位、有求于业主方盂县某公司的情况下,根据盂县某公司的函件要求,积极组织施工人员做电缆更换准备工作,其行为没有过错和侵害性,不属于侵权行为。在最终两家公司未就电缆更换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四川某公司行为造成的损害,属于缔约过错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在缔约过错责任的分配上,盂县某公司和四川某公司均存在过错,应该各承担一半责任。第二,廖某某等农民工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农民工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一问题上,盂县某公司的起诉材料中,认可廖某某等农民工属于四川某公司施工人员。承办律师与四川某公司联系,四川某公司也认可廖某某等农民工属于四川某公司施工人员。据此,农民工廖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即便其行为侵权,对外,也应当由用人单位四川某公司承担责任,而不应当由农民工直接承担责任。第三,四川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是否能向廖某某等农民工追偿?承办律师认为,廖某某等农民工的行为是受公司指派而实施的,并非私自实施,其行为符合公司要求和行业规范,因此,廖某某等农民工的行为在公司内部不具备过错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后,不应当向廖某某等农民工进行追偿。
开庭前,为了理解电缆施工的安全规范,空中电缆和埋地电缆的建设、连接方式,承办律师专门到涉案工程现场实地考察。开庭时,承办律师对农民工的行为是代公司履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农民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论证,并对盂县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进行了辩论。最终,法院大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2019年8月,盂县法院判决确定廖某某等5名农民工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四川某公司公司承担。同时,法院驳回了盂县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的损失,判定四川某公司赔偿原告发电损失140余万元。
收到判决后,承办律师与四川某公司进行了沟通,了解到四川某公司认可农民工的行为,认为农民工没有违反公司规定和行业规范,不打算以公司名义对农民工进行追责。至此,本案圆满办结。
【案件点评】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果断的将廖某某等农民工被诉侵权,这一可能影响农民工基本生活权益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应援优援,解了农民工的燃眉之急。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与农民工的沟通中了解到,一份涉及千余万元赔偿的起诉状,是农民工不可承受之重。农民工为此担忧、迷茫、无助。承办律师一边分析案情,一边宽慰农民工,告诉农民工,他们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农民工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最终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确定了受援农民工的行为符合公司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即便法院判定农民工的行为给盂县公司造成了损害,最终的责任承担主体也应该是四川某公司而非农民工个人。
虽然承办律师对案件作出了专业的分析,并时常宽慰受援农民工,但他们还是没能放下担忧,由于庭审时受援农民工已经离开盂县务工,没有参加庭审。庭前庭后,受援农民工多次电话向承办律师询问进展,直到拿到判决,他们才真正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