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人员陆某减刑案

湖北省黄石监狱服刑人员陆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29°c 2023-12-11
导读:陆某,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陆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2016年9月1日投入湖北省黄石监狱。
【案件基本情况】

陆某,男,1995年4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陆某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2016年9月1日投入湖北省黄石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黄石监狱四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陆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陆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陆某投入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四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陆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陆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陆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陆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陆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陆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陆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陆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陆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2月12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陆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