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徐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XX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XX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刑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4日止,于2014年7月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改造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1月12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期止日2022年9月14日。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10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二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徐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徐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贵表现认为,徐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徐某某服刑以来先后三次获得监狱季度表扬,符合减刑条件。徐某某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只执行了四千元。二监区就掌握的徐某某家庭经济情况、服刑期间狱内消费情况、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调查,向徐某某家庭及所在地社区了解了情况,综合相关情况后认为家庭确实困难(家里收入主要靠徐某某,妻子没工作靠打工养活孩子),家里父母已尽所能帮助其交纳了四千元罚金。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针对徐某某未完全履行完罚金的情况,应当依法在减刑时从严掌握。根据XX监狱系统《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因徐某某未履行财产刑判项数额巨大,建议依法比照一般服刑人员对徐某某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掌握,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8年10月20日,哈拉布拉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1月13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定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将徐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11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在财产性判项履行中只履行了四千元,建议再从严一个月,做出建议徐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18年11月24日,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民检察驻监检察室经审查,认为“徐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徐某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和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徐某某减刑五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材料一并移送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XX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12月18日,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8)新40刑更541号依法裁定对徐某某减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