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9日,储某、陈某、彭某等三人承包了安徽省潜山某公司开发建设某广场工程(其中,储某挂靠安庆某公司与潜山某公司签订该工程承包协议书),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2013年7月,三人雇佣何某等134名农民工在该工地从事修筑工作。由于涉案工程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施工许可证,2013年12月8日被当地国土资源局责令停工,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潜山某公司浙江籍老板因此不辞而别,尚欠600万元工程款未付,致使何某等134名农民工6个月的工资也无从着落。包工头储某又于2015年3月16日因病死亡,一年多没拿到工资的工人们本就心急如焚,听闻此消息后纷纷向劳动部门等求助。2015年6月12日,农民工们经人引导向潜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潜山市法援中心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立即为他们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组建了法律援助律师团专门负责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投入到调查之中,一方面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认真仔细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耐心细致地解答他们提出的各类疑问,详细介绍了农民工维权的相关程序和法律政策规定,积极引导他们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另一方面,到案发地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由于雇主储某死亡,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不清,证据不足,难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要件之一。为取得拖欠工资的直接证据和惩治犯罪,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需要,承办律师于2015年6月16日向潜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递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请求调查核实拖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并责令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潜山市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7月20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相关责任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何某等134名工人劳动报酬232万元,从而为提起民事诉讼和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恶意欠薪的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
由于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决定,承办律师遂即以《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材料为依据,代写民事诉状,分别将开发建设单位潜山某公司、包工头及其挂靠单位安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支付劳动报酬232万元。并依法申请查封了挂靠单位安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
2015年11月13日,潜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程序是否合法及安庆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对方认为,安庆某公司与何某等人无直接的法律关系。何某等人由储某直接雇佣,应由其承担工资给付责任;工资给付纠纷应当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本案未经仲裁直接诉讼有悖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针对对方的观点,承办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第一,安庆某公司在承接工程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及用工主体资格的储某施工,导致他们违法招用劳动者进行施工。施工后,无力全额发放工人工资,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安庆某公司作为违法发包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庆某公司辩称与工人无直接法律关系,无需承担责任的理由,与法相悖。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储某所欠工人工资的数额确定,并雇主已出具相关手续予以认可。何某等人据此起诉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安庆某公司认为应当先行仲裁,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案经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包工头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安庆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潜山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安庆某公司不服该判决,以其“2013年9月8日与潜山某公司协商解除了承包合同,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为由,提起上诉,并提交了《解除合同协议书》这一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可能涉及各方的实体权益,不宜直接审理,于2016年8月1日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了“安庆某公司虽然于2013年9月8日解除了承包合同,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何某等人的工资是在2013年9月8日以后产生的,故安庆某公司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的代理意见。案经潜山市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相同的判决。
安庆某公司仍不服该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安庆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主动撤回了上诉。
至此,案件已历经四次诉讼。在法律层面上,134名农民工受侵害的权益已得到维护,然而,判决生效,相关责任人推诿扯皮,拒不履行义务,工人们翘首以盼的232万元血汗钱仍停留在一纸空文上。
2015年7月21日,潜山某公司收到《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后,没有按规定的期限支付工资。承办律师遂即依法提起了民事诉讼,案件历经多次诉讼,依法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公司老板仍推诿扯皮,拒不履行义务,且不辞而别,逃之夭夭。承办律师遂即依法代为农民工提出了控告,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该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杰某、张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2016年6月17日,潜山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此案移送潜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过两年多的追逃,该公司老板杰某、张某于2018年元月被缉拿归案。案经潜山市人民法院和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潜山某公司逃避支付134名农民工工资232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系单位犯罪;杰某、张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潜山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杰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生效后,相关责任人仍推诿扯皮,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承办律师遂即代为依法申请潜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划拨了安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90.7万元,于2018年2月1日如数发放了与该公司有挂靠关系的45名农民工的工资。
由于潜山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老板杰某、张某获刑入狱,尚有89名农民工的142万元工资变得渺茫。承办律师没有放弃努力,仔细查阅了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发现该公司老板张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元,持股比例60%,该公司老板杰某认缴出资额为400万元,持股比例40%,均未足额缴纳出资。针对这一情况,承办律师遂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依法申请追加了该公司老板杰某、张某为被申请执行人。在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终审判决生效后,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及老板杰某、张某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详细摸排,对其享有的股权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张某的银行存款,及时通知农民工领取了拖欠的工资。2019年1月31日,在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下,89名农民工的“血汗钱”终于予以兑现。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工地农民工讨薪案件。案发后,何某等134名农民工领不到被拖欠的工资,情绪比较激动,法援律师及时介入,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娴熟的办案技巧,讨回工资,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也避免不良后果发生。
本案历时3年8个月,7次诉讼,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兢兢业业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处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多管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劳动监察、法院、公安等机关的职能作用,采取“部门联动”的做法,形成了行政维权和司法维权的合力,较好地解决了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与劳动监察、公检法部门通力合作,重拳打击欠薪“老赖”,既将欠薪“老赖”绳之以法,又想方设法为农民工追回了欠薪,有力震慑了恶意欠薪行为,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地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