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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邹某星溺水死亡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10°c 2023-11-30
导读:叶某英(女)与邹某广生育一子邹某星。由于邹某广系精神叁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儿子邹某星一直由其母亲叶某英照顾。2018年8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居住在事发河流旁一栋大楼五楼的女住户发现邹某星溺水。
【案情简介】

叶某英(女)与邹某广生育一子邹某星。由于邹某广系精神叁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儿子邹某星一直由其母亲叶某英照顾。2018年8月29日下午16时左右,居住在事发河流旁一栋大楼五楼的女住户发现邹某星溺水。后案外人李某德于2018年8月29日下午17时30分电话通知叶某英,同时于17时45分报警处理。叶某英接到电话通知后,沿着河流进行寻找无果。后邹某星尸体于2018年8月31日浮上河面并被人发现,广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证实邹某星于2018年8月29日在广州市黄埔区秀港街100号对出水面落水死亡。邹某星于2005年1月11日出生,殁年13周岁。

2018年9月18日,叶某英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黄埔区法律援助处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天指派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邹艳青承办此案。

邹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叶某英联系,并约定时间当面详谈了解案件具体情况。2018年10月9日,邹律师接到来自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电话,告知本案可以申请检察院支持起诉。邹律师经与受援人沟通后,着手草拟《支持起诉申请书》并经受援人签署后,提交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9日就本案作出穗埔检民(行)支[2018]44011200025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支持起诉书认为广州市黄埔区某局未履行事发河涌水务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对事发河涌堤岸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导致堤岸护栏长期破损和被非法设置进出便道,也没有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堤岸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邹某星的落水死亡负有部分责任,应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护被侵权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支持起诉。

经多次沟通并指导受援人提供案件诉讼所需的材料后,邹律师于2018年10月23日完成立案工作。叶某英、邹某广以事发河流主管部门广州市黄埔区某局、负责事发河流管理工作的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19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46784.5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宿费700元;5.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1000元;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金额共计947984.5元,要求被告承担80%责任,则金额计算为758387.6元。

本案于2018年11月28日开庭审理,开庭当天两被告极力否认事件的发生与被告履职不当有关,认为由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任何事实、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首先,两被告是否对事发河流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其次,如果两被告有管理、维护职责,两被告是否对事发河流存在履职失当的行为?死者的死亡结果是否与两被告的失职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就死者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比例。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发表代理意见认为:(一)两被告是适格主体,对事发河涌分别负有统筹主管、日常维护管理职责。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一广州市黄埔区某局主管全区河道(河涌)的管理和维护,并指导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展水务工作。同时被告二黄埔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对事发河涌负有日常维护管理的职责,每周至少6小时对事发河涌的堤防工程进行巡查,确认堤身是否存在损坏、河涌周边护栏是否完好及是否设置警示牌等。因此,两被告对事发河涌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二)本案事发河涌应认定为“公共场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可以理解为对外开放、允许社会公众自由进出,并可在其内参加或从事与该公共场所宗旨有关的活动的场所。一个区域能否成为公共场所,要看是否符合对外性、管理性和地域特定性三个基本特征。本案事发河涌由被告一负责统筹主管、被告二负责日常管理维护,且河涌对外开放,位于密集的居住区域,周边人流量大,因此事发河涌完全具备“公共场所”特征。(三)两被告分别作为事发河涌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死者溺水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发前,河涌堤身存在破损,两被告并未在河涌周边安装任何防护设施、设置危险警示牌。事后,两被告才修补破损的堤身,并在现场安装防护栏、设置警示牌。被告一作为统筹主管部门,依法应当及时指导、监督被告二开展河涌的日常维护工作;被告二作为具体管理方,在日常巡查的工作中,应当及时发现事发河涌存在堤身破损、未安装防护栏、未设置警示牌的风险。显然,两被告视上述公共场所隐患于不顾、存在明显失职行为。由于两被告能够预见疏于履行河涌管理、维护工作存在的风险,仍怠于履行职责,从而导致本案死者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两被告依法应当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9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112民初659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部分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时,邹某星已年满13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在河涌玩耍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两原告作为邹某星的父母,在平时教育孩子的过程中,理应叮嘱提醒邹某星不能到河涌,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见两原告对邹某星未尽到教育引导和管理监护职责。被告黄埔区某局作为河道的管理者,其有义务管理河堤,但其未能及时维修河堤缺口,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故被告黄埔区某局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是负责事发地点的管理工作,其未履行对事发河涌堤岸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职责,且未能发现该段河堤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汇报给有关部门处理,未妥善履行其应尽的管理义务,其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黄埔区某局承担15%的责任,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自行承担85%的责任,认定本案两被告连带赔偿共计144987.68元。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提起上诉。2019年1月9日,叶某英向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二审阶段法律援助,广州市法律援助处继续指派邹律师承办本案。最终本案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黄埔区某局、某街道办事处同意各支付受援人6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纠纷依法作出(2019)粤01民终2853号民事调解书。受援人已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全额赔偿款12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不仅仅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更是一起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悲剧。承办律师在办理本案时,尽可能从法、理、情的角度为受援人进行剖析,让受援人尽快收拾心情、用理智的态度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其应得的权益。

承办律师认为事发河涌处于密集的居民活动区域,周边没有设置栏杆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告知“不允许任何人靠近”,而且事发河涌属于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区域,因此案涉河涌应属于公共场所。两被告分别作为事发河涌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未依法履行管理、维护职责、未尽其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死者溺水的死亡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官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综合考虑事发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黄埔区某局承担15%的责任,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本案通过调解结案,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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