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女)与马某(男)于202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婚生子马小某于2021年3月1日出生。刘某和马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马某及其母亲多次对刘某实施语言暴力、冷暴力。2021年4月3日,刘某和马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马某对尚在坐月子的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其头部受伤,刘某遂报警。红山区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警后对双方进行了询问、拍照取证。刘某欲起诉离婚,因其无收入来源并且遭受家暴,向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到刘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刘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将案件指派至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一律师为刘某代理案件。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与刘某联系并在律所办公室接待刘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签署授权委托书、风险告知书、代理协议等手续,并根据刘某的诉求起草起诉状。随后,援助律师及时到红山区人民法院代为立案,并告知刘某注意自身安全,如有需要可由援助律师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援助律师向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开具律师调查令,调取存于东城派出所的2021年4月3日刘某报警的全部案卷材料。后援助律师持调查令到东城派出所调取,被告知该案件尚未结案,卷宗材料按规定不予对外提供,只提供接警单一份(该案件已超期未结)。
红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开庭审理,刘某及援助律师、被告马某及其代理人到庭。
援助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如下:1、刘某和马某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2、婚生子马小某刚刚三个月大,依据法律规定应由刘某直接抚养。因马某家暴刘某导致其奶水不足,不能满足孩子的日常需求,需要购买奶粉喂养。孩子生长较快,奶粉尿不湿等物品消耗量日益增大,因此应由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马某对刘某家暴,应当在离婚时支付损害赔偿。鉴于派出所对该行政案件尚未结案,刘某保留结案后调取相关证据另案起诉的权利。
经红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马小某由刘某抚养,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马小某满18周岁止。马某每月探视马小某一次,方式及时间双方自行协商。
收到调解书后,本案至此办结。
【案件点评】本案属于妇女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许多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的情况。有些妇女在遭受暴力后不敢报警、不愿报警,或者出于其他种种考虑选择忍耐、不敢离婚,造成家暴情况愈演愈烈,最终会产生其他恶劣影响,甚至有可能发生刑事案件。因此家暴行为必须得到制止,遭受家暴的妇女应当得到救助。
此类家庭纠纷引起的家暴案件具有隐蔽性、难取证等共同性。暴力行为一般发生在家庭中,没有第三人在场、没有录音录像设备等,如施暴方矢口否认,受害方很难举证证明伤情与家暴行为有关联。因此需要援助律师帮助受害方多方搜集证据、线索。
通常家暴行为具有持续性,为了避免受害人及其家属遭受到更严重的打击,援助律师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方靠近受害人及其家属的住所、工作单位或指定的场所。这样可更全面的保护受害人。
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先考虑家暴受害方的人身安全,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代理人及当事人的权益,最后应为没有收入的己方当事人争取到最多的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
在此过程中,援助律师严格按照规定办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受援人争取了最大的权益,受援人对案件结果及律师的援助服务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