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刑期自2013年8月31日至2021年8月30日止。于2017年8月4日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0年11月30日,于2015年4月23日被送入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10月3日,李某某向兴业监狱三监区书面申请呈报假释。接到李某某假释申请后,三监区依据罪犯“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体系,从认罪悔罪、改造表现、犯罪事实、性格特征、家庭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估。经评估该犯再犯罪危险性较低,可以呈报假释。三监区立即联系李某某的假释监督联系人。
2018年10月17日,李某某之兄李某甲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至兴业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核实其兄身份并告知具保人相关责任义务后,李某甲签署监督联系人保证书。三监区根据李某甲提供的罪犯假释后居住地址,委托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2018年11月2日,按照监狱统一部署,各监区应组织召开减刑假释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并将呈报减刑、假释人员名单及卷宗移送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然而李某某的户籍地位于云南省,与吉林省相距甚远,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回函短时内难以到达监狱。监狱通过多方查询联系到云南省镇雄县司法局,矫正科负责人向监狱说明具体情况,因云南省地势复杂且该犯家庭住址偏远,与平原相比,评估时间较长,但司法所已与李某某假释保证人取得联系并进行评估,司法局将根据司法所的调查情况出具评估意见并邮发监狱。鉴于此情况,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及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批次减刑、假释罪犯呈报工作按往常进行,罪犯李某某假释呈报工作暂时停止,重启程序根据当地司法机关回函时间为准,如能赶上本批次减刑假释呈报工作,监区、刑罚执行科、减刑假释委员会及监狱长办公会可特例召开对其进行呈报,如无法赶上,将对其下批次呈报假释。同时,监狱将决议情况如实通知该犯,李某某对监狱犯人假释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由衷感谢,并对监狱研究的决议表示坚决服从。
2018年11月19日,监狱收到云南省镇雄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李某某之前无犯罪记录,回归后有固定居所和相对稳定的生活来源。综上所述,同意假释。
截至当日,本批次其他呈报减刑假释罪犯尚未召开减刑假释委员会。同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立即召开监区减刑假释评审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本次减刑假释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五次。且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过程中,受他人指使与他人发生殴斗,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兴业监狱三监区结合李某某过往犯罪事实与现实表现,集体会议认为李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假释。
兴业监狱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李某某的假释呈报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制成纸质卷宗及电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李某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罪犯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3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进行评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以及家属会见室通过狱务公开LED显示屏、狱务公开触摸显示屏、狱务公开公示板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纸质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长春市城郊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呈报假释适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李某某符合假释呈报法定条件,对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作出提请李某某假释的决定。同日,兴业监狱将李某某的电子卷宗移送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复查。
2018年12月5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回复同意对李某某呈报假释。2018年12月8日,兴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纸质、电子卷宗一并移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纸质卷宗、电子卷宗的副本移送刑罚执行档案室。
【案件办理结果】2018年12月3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假释、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释、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假释当日,刑罚执行科民警将社区矫正的要求及义务告知该犯,并叮嘱其社区矫正期间要遵纪守法,珍惜法律对其的宽大处理,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听从社区矫正机关的安排。
2019年1月15日,兴业监狱接到云南省镇雄县司法局信函,李某某已于2019年1月5日报道。云南省镇雄县司法局已开始对李某某进行法律监督。截止目前,根据镇雄县司法局反馈,李某某改造表现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