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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因犯职务侵占罪服刑人员张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75°c 2023-10-31
导读:服刑人员张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2020年1月13日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91年3月2日出生,山西省洪洞县人,因犯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2020年1月13日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1月8日,北新泾监狱七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张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1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能够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2月16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服刑人员张某入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法定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服刑人员张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张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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