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李某某来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永兴镇法律服务所申请法律援助,称其与配偶多年来感情不和,欲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永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经仔细询问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诉求后,将资料上传至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和亳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对申请案件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证明进行了审核,发现申请人要求分割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包括多件不动产,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遂决定不予援助并制作了不予援助通知书。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事项系离婚纠纷,符合亳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亳办法[2016]9号)文件中扩大事项范围的婚姻家庭事项范围,但是,在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了解案件相关信息、进行风险告知时得知,李某某和张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间商铺两间门面和一家药店,其经济状况超出了亳办法[2016]9号文件中规定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故不予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设区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确定。”
亳州市《关于完善法律援助的实施意见》(亳办法[2016]9号)规定:“扩大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范围:市、县区要在落实好《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法律援助事项的基础上,认真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亳政〔2014〕76号)中补充增加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以及就医、就学、就业等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规定。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将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逐步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的民事和行政裁定、判决,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实施法律援助。把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纳入全市法律援助补充对象范围。”
当事人李某某经济状况超出了亳州市法律援助困难标准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不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因此不予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