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华是汉中市汉台区人,与妻子长期租住在留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从事面皮加工销售活动。2019年7月,张某华驾驶摩托车给妻子送货返回途中,与留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地村民唐某生占道停放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引发口角之争,继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厮打,导致被害人唐某生鼻孔流血,鼻软骨骨折,身体多处软挫伤,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唐某生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属轻伤二级。经调查,张某华系汉台区驻留坝做面皮生意的农民工,因经营有方,生意一直很好,唐某生属本地人,也从事面皮加工销售,因经营不善,认为是张某华抢了他的生意,积怨已久。张某华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唐某生,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要求被告张某华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81595元。
2019年12月,根据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留坝县人民法院要求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给张某华出庭辩护,受害人唐某生因经济困难向留坝县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留坝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张某华和唐某生法律援助后,因律师资源短缺,无力承担该案件的辩护和民事代理,随即联系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市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支援,指派律师承办该案件。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本案后,立即指派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科为张某华提供刑事辩护,指派汉台区七里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冯显平为唐某生提供民事代理。
王德科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被告人张某华(已取保候审),征得其同意后,与其签订了辩护协议,并向其了解案发经过。在案件办理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还了解到被告人张某华与被害人唐某生同为面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素有积怨,并且被告人张某华的生意更好。从被告人张某华口中得知,被害人唐某生一家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是外地人,抢了自己的生意,一直有意排挤针对他们,当天也是被害人将车故意堵住了去路,并一直不挪车,才导致张某华将被害人唐某生的车撞倒的行为。承办律师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对张某华进行了批评教育,自己虽然占理,但动粗打人,采取私力救济措施导致唐某生受伤是错误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张某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赔偿唐某生合理的经济损失。通过承办律师的说法析理工作,张某华也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提出对唐某生给予经济赔偿,通过承办律师计算,张某华同意愿意赔偿30000元左右。在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接受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3、被告人当庭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服法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得到谅解;4、被害人唐某生在本案中存在相应过错,案发当时两车碰撞时,被害人唐某生言语上对被告人张某华进行辱骂,对本案矛盾的激化、扩大起着积极推动的作用;5、最后,从情理上说,被告人张某华上有八十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小女儿需要抚养,妻子常年患病,作为家中顶梁柱,系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希望法院能够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缓刑。
民事部分法律援助承办人冯显平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唐某生,通过和唐某生的交谈,初步了解了唐某生的伤情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同时向唐某生开展普法教育,宣讲法律知识,指出唐某生在本案中存在的错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通过分析唐某生民事赔偿项目及金额,指出了不合理的部分,并耐心劝解唐某生降低自己的赔偿金额。最终,唐某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降低赔偿金,同意在35000元赔偿金进行调解,只要及时给付赔偿,唐某生同意谅解张某华的故意伤害行为。
2019年12月18日,留坝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与被告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唐某生各种经济损失33000元,当庭支付到位。刑事部分通过庭审,法庭采纳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但案件背后却是两家面皮经营者的恩怨是非。被害人唐某生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是汉台区人,来留坝经营面皮生意影响了自己的客源,并且生意比自己做得还好,产生了排外思想。在日常经营中针对、排挤被告人张某生,最终在案发当日,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撞车行为成为本次案件的导火索。本案中,汉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为被告人和受害人同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参与案件审判活动。通过法律援助承办人员积极努力工作,依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促成相互谅解,为审判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也为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本案件的成功解决,彰显了法律援助在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受害人得到公正的赔偿,加害人也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达到案了事息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