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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郝某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50°c 2023-09-28
导读:被告人郝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初中毕业,个体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郝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初中毕业,个体户,因涉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河南省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月4日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3年3月8日,被告人郝某在延津县某酒业有限公司负责营养酒调配工作,由于无知,为牟取私利,私自将营养酒中价格较高的中药成分换成价格较低的“西地那非”,赚取二者之间的差价,归自己所有。2015年10月12日,获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酒类进行抽检。经河南省食品药品检测所检测,被告人郝某在某酒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生产的“一饮相思魅力酒”中“西地那非”实测值为383mg/L。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郝某已于2014年7月从该公司辞职,没有稳定工作,因经济原因,没有委托律师辩护,根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规定,延津县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延津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兴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阅卷,并会见了被告人郝某,进行了详细的面谈,全面了解案情,审查了该案的全部证据,确定了本案的辩护思路。本案中,被告人郝某在任职营养酒调配师期间,为解决家庭生活困难,在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支配下,私自置换营养酒的中药成分,赚取差价。由于郝某对有关药物成分作用的不了解,对国家食品药品有关规定的不了解,更是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误认为把营养酒中的价格较高的中药成分私自换成价格相对较低的“西地那非”,不会有问题,即使是有问题,最多只会影响到酒的质量,而不会使酒产生毒性,更没有想到会涉及犯罪。承办律师还了解到,被告人郝某是家中的“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针对这种情况,承办律师首先查找出国家对食品药品生产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有关案例,对被告人郝某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讲解,使其认识到了自己的这种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谈话逐渐使被告人郝某消除了抵触心理。承办律师还了解到,被告人郝某曾在部队服役,有着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思想教育基础,便在其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动员其向法庭认罪、悔罪,为其争取缓刑的处罚结果。被告人郝某接受了承办律师的建议,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罚金。

2019年1月22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人郝某听从承办律师的建议,当庭真诚的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后一定加强对有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承办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1.被告人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案情,依法应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郝某是在“无知”的情况下而涉及的犯罪,在将营养酒中的中药成分换成”西地那非”时,并不知道“西地那非”是有毒有害成分,不能在营养酒中添加,而错误的认为可以添加,如果有问题,顶多也只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而不会对人体有毒有害,更没有想到会涉及到犯罪,主观恶性较小。3.在被告人郝某任职期间所生产的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营养酒数量较少,只生产了这种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营养酒约400件左右,每件10瓶,每瓶150ml。在上市销售前,被告人在品尝过这种酒后,觉得鼻子有点塞,头痛,心跳加快,觉察到可能有副作用时,就在向公司领导汇报后,安排工人把这种酒赶紧销毁了,可能是疏忽,没有全部销毁,有大约不到10件的这种酒流入了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客观上也未造成现实的危害。4.被告人郝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郝某当庭认罪、悔罪,设法筹集资金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承办律师建议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该案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宣判,法庭认为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郝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生产。

【案件点评】

本案被告人是在对国家食品药品生产、销售有关规定和法律无知的情况下,为贪图小便宜而犯罪,因家庭贫困一时糊涂起了贪念所致,其上有老、下有小,是家中的“顶梁柱”和主要经济来源,如果被判实刑,会使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也会对其子女的成长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法律援助律师对此案进行认真详细的研究,并对症下药,对被告人郝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和多次的释法解释,使其逐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危害,解开了思想上的疙瘩,消除了抵触心理,并自愿认罪、悔罪,缴纳罚金,为该案的审理和辩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判决结果,既使被告人受到了教育,警示了社会,又使被告人的家庭免于遭受到过度的连累,同时也让被告人及家人认识到虽然其一时不慎而犯了罪,但党和政府并没有因此而放弃他,反而感受到了党和政府对其进行挽救的真诚之意,也感受到了法律援助机构对他们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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