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马某某因非法行医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300元、没收药品的行政处罚。2014年1月23日,马某某又因非法行医被银川市兴庆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018年4月9日,马某某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期间致姬某某身体严重不适,后送往医院抢救。2018年4月27日,银川市公安局滨河新区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被告人马某某起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同时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18年11月8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马某某停止侵权、消除危害,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因被告人马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向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派通知书,要求为被告人马某某指派辩护人。银川市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指派通知后,指派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少远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受援人,就案件事实向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详细了解,同时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一并向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了详细解释,促使其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随后,承办律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就案件涉及的相关问题和主审法官进行了详细的沟通。承办律师还主动申请参与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调解工作,被告人马某某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表示认可,愿意以登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道歉。
2019年3月29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采取网络同步直播的方式,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提出了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且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马某某确实在未取得相关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行医的行为,该行为给就医的患者身体确实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被告人马某某在其非法行医期间,并未造成相关就医患者身体严重的伤害。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马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同时消除危险,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也明确表示,愿意尽其所能尽量消除其违法行为给社会公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综上,承办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适用缓刑。
2019年4月1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并结合被告人马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因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人未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引起足够重视而引发的案件。由于被告人马某某的不知法和不懂法,心存侥幸为他人看病,导致最终案发,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以被告人坦白、认罪、悔罪,及时将被害人送医,未造成严重后果,愿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社会影响,提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此案对被告人和社会公众都是一次法治教育,为杜绝非法行医、找“江湖郎中”看病起到了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