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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李某假释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82°c 2023-09-22
导读:罪犯李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北京市昌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北京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北京市昌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清园监狱执行。刑罚变动情况:2011年4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20日减刑十个月;2013年7月2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9月19日减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监区对李犯启动假释评估程序,根据其犯罪情况,刑罚执行中一贯表现,假释后条件等因素综合评估,该犯再犯罪风险较低,拟于2016年6月办理假释。       

2016年5月12日,该犯与家属会见,监区狱侦警察在监听录音回放时,发现该犯提到自己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完毕。狱侦警察向监区领导汇报此情况,监区高度重视,对该犯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过询问该犯如实交代了有民事判决书的事实且与刑事案件相关,但民事判决书并没有移送监狱,监区警察不掌握其民事判决情况。经过谈话,该犯有民事赔偿未履行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民事赔偿,通过沟通该犯家属代其履行民事赔偿,并将票据原件和民事判决书复印件送至监狱。经向法院核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2016年6月监区启动假释程序,监区评议会综合罪犯李某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李某自调入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能够接受政府干部的管理教育,在日常改造生活中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去做,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劳动,表现较好。该犯能够与家属沟通并积极履行民事赔偿,可以其确有认罪悔罪表现。提议对罪犯李某予以假释。

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李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李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李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李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呈报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

清河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对罪犯李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符合假释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李某提请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分局减刑假释评审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对李犯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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