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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16°c 2023-09-13
导读:周某某,男,1968年6月生,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住江苏省大丰市某镇。曾因犯侵占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

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68年6月生,高中文化,捕前系个体户,住江苏省大丰市某镇。曾因犯侵占罪,于1996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2014年8月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2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二次获得监狱表扬。关于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事,七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及法院执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周某某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该犯被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决共向两名被害人近亲属民事赔偿100余万元,但因该犯正在服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大丰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结合周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七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周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7年3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周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4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周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4月2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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