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某,男,1987年12月10日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陕西省宁强县。因犯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11年6月7日被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74212.27元。2011年7月26日被送入陕西省汉江监狱七监区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5年2月11日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有案件刑期起止日期)。
【案件办理过程】2017年3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陕西省汉江监狱七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顾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顾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间隔期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罪犯顾某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一事,七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罪犯顾某某,未婚,犯罪前是家中经济支柱,以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2000元。父母均已60岁以上,以种地为生,家境十分困难。结合罪犯顾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七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顾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顾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区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七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提请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顾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顾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顾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顾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顾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7年9月1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作出(2017)陕07刑更15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