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A 是一位知名作家,他将自己某部作品的部分著作权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给了 B 公司。双方签订了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了作品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等关键内容。然而,在后续过程中,B 公司超出约定的地域范围使用该著作权,A 认为 B 公司违约,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C 将自己的画作著作权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给了其好友 D,但未订立书面合同。之后 C 反悔,以没有书面合同为由试图收回著作权,D 则认为双方已有口头约定且自己已实际使用,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在第一个案例中,A 与 B 公司虽有书面合同约定,但 B 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著作权,显然构成违约。A 可依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进行著作权转让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项权利义务,以避免日后纠纷。在第二个案例中,C 与 D 虽然可能存在口头约定,但在涉及著作权这样重要的权利转让时,没有书面合同容易导致举证困难和权利不明确。C 试图收回著作权的行为也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这就警示大家,无论何种转让方式,都应尽可能订立书面合同,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