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下: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A 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拥有一项核心技术秘密。B 公司通过贿赂 A 公司员工的方式,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并用于自己的产品生产。最终 A 公司发现并提起诉讼,B 公司被依法追究责任。
C 企业的前员工在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了竞争对手,导致 C 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在上述案例中,B 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对 A 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这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的。而 C 企业前员工的做法也是不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原企业带来极大危害。企业和个人都应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权利人也要加强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以降低被侵犯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