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离婚案中,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较大争议。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婚姻期间李某收入较高但对家庭照顾较少,而张某承担了较多家务并照顾子女。最终法院在分割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给予张某适当多分。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处房产分割产生分歧。考虑到赵某的工作性质对该房产有更大需求,且房产分割后不影响王某的生活,法院依据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将房产判给了赵某,同时赵某给予王某相应价值补偿。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法院通常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原则进行裁判。男女平等原则确保双方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能使财产分配更符合实际需求。这些原则的运用旨在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但具体案件中情况复杂多样,当事人应积极提供证据和主张,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尊重法律判决,避免因财产纠纷引发更多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