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主要受理下面几类复议申请: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耽误了有关期限而造成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专利权终止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要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对专利局不予恢复权利决定不服的;
6、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7、专利代理机构对专利局作出的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8、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9、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A 公司就其一项专利技术向专利局申请专利,专利局认为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A 公司对此不服,向专利局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审查,发现专利局在受理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最终复议决定要求专利局重新审查该申请。
B 企业的专利申请日被专利局确定,企业对该确定有争议,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仔细核实和对比相关证据,对申请日进行了重新认定。
在上述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专利局行政复议的重要性和意义。当申请人或权利人认为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不合法时,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复议机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对争议事项进行公正、客观的审查和裁决。这也提醒专利局在作出各项行政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标准,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应及时关注专利局的行政行为,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张权利,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