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麦某某,男,1974年9月5日出生,XX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6年3日起至2031年6月2日止。麦某某现在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0年11月3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康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麦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麦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1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提请幅度适当,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太原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建议对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麦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2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3月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服刑人员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