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7日17时左右,驾驶员王某驾驶无号牌、无车灯三轮摩托车由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某胡同驶往某快递超市途中,将在路旁行走的李某撞倒,发生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图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当日,李某被送往安图县人民医院治疗,次日转入中医院,被诊断为: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面部擦伤。该事故导致李某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52742.61元,当事人王某垫付了32000元后,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没有达成赔偿协议。随后,李某申请司法鉴定,吉林天平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1月26日对李某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李某本次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2)李某本次损伤误工期评定为150日;(3)护理期评定为1人护理90日。李某支付鉴定费用1300元。2021年12月24日,李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来到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经了解,李某系71岁老年妇女,并且是低保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日,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申请,同时指派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王政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向李某了解事发经过并查阅相关证据,对该起交通事故有了详细了解。事发时,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身涂装为黄色,并印有“某某速递”及某快递公司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因执行某快递公司的相关工作任务时给李某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遂本案应由某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主体确定后,承办律师对赔偿项目进行了计算。在证据准备充分后,承办人为争取受援人利益最大化,将安图某快递有限公司、王某均列为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20742.61元(王某已支付32000元),护理费1348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误工费22468.50元,残疾赔偿金60112.80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44元,合计124549.01元。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并公开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某快递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和原告的误工费用进行了激烈辩论。被告某快递公司认为自己与王某系合作关系,并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所有安全责任问题均由王某承担,王某对约定予以确认。同时,被告认为原告已经71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该支持误工费。针对以上两点,承办律师提出:一、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车身印有某快递公司的字样及商标,以此可以认定为王某在执行某快递公司的相关工作,快递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协议书不能对抗原告,快递公司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二、虽然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受伤前一直靠打零工维持生活,因此误工费用应该支持。一审法院通过庭审查明事实,王某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70%责任,某快递公司明知涉案车辆无号牌和车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王某使用存在过错,承担30%责任,同时李某的误工费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李某71246.36元,某快递公司赔偿30534.15元。判决作出后,原告李某和被告某快递公司均上诉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庭审,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王某与快递公司虽签订合作协议书但不能对抗李某,认定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撤销了一审判决。王某自愿与快递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快递公司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李某99780.51元。
【案件点评】目前,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外卖骑手、快递员、代驾员、网约车司机等就业群体大幅增加,为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权益保障、安全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不少用人单位都在尝试“去劳动关系化”,规避可能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者难以确定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本案中,因王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对安全责任做出过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为合作关系,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承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结合事发时王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印有某快递公司的字样及商标,认定王某在执行某快递公司的相关工作,快递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协议书不能对抗原告。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该观点。本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明确了此类案件中侵权行为的主体责任认定问题,同时,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出承办律师咬定青山不放松的工作韧劲儿以及高、精、准的专业办案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