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20时35分,沈某某家人向安徽省六安市某辖区派出所报警,告知接警人员沈某某1936年出生,患有老年痴呆,中午11点从家中走失未归,特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经过沈某某家人、公安部门、社区和蓝天救援队多次搜寻,截至2019年9月,沈某某仍然下落不明。2019年9月6日,沈某某家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沈某某失踪,基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皖1503民特**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沈某某失踪。
因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沈某某的后事无法办理。2021年9月1日,沈某某的近亲属来到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窗口寻求帮助,希望得到基层人民法院宣告沈某某死亡的判决,以便办理沈某某的后事。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后,认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遂接受了沈某某家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陆律师承办该案。
经了解沈某某走失后的搜寻情况后,9月2日承办律师前往首次报案的辖区派出所、蓝天救援队、社区了解情况,并调取了相应的证据。证据表明截至承办律师走访时,沈某某仍下落不明。在获得上述机关的证明材料后,承办律师向民政部门问询,沈某某年满80周岁,且患有老年痴呆,是否有生还的可能性。在获悉沈某某生还的概率较低的答复后,承办律师正式帮助沈某某家属向沈某某走失前的基层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法律规定行使宣告死亡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提起主体必须是被宣告人的近亲属,且所有近亲属需要达成一致意见,被宣告的主体需要达到下落不明(走失)已满四年的特定条件,还需要在报纸刊物上刊发寻人公告。上述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根据规定前几款沈某某亲属形成一致意见,主体适格,沈某某下落不明满四年,目前尚须登报刊发寻人公告这一条件。
承办律师按照特别程序一步一步开展援助工作,2021年9月6日,基层法院出具寻人公告,公告期一年。同时承办律师联系省级报纸期刊,2021年9月,《安徽日报》以沈某某近亲属的名义向社会发出寻人公告。
2022年9月8日上午9时,历时一年的沈某某宣告死亡特别程序一案在沈某某走失前户籍所在地基层法院准时开庭。由于法律援助律师庭前准备充足,当日庭审进行地非常顺利,庭审后法院及时向沈某某家人送达了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在法律层面上正式宣告沈某某死亡。
沈某某的家人一直希望沈某某入土为安,该案结束后,承办律师与殡葬部门联系,问询是否能以“衣冠冢”的形式帮助沈某某入土,殡葬部门在了解到沈某某的特殊情况后,同意以“衣冠冢”的形式殡葬,至此沈某某家人心愿达成。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既典型又较为罕见的宣告自然人死亡的特别程序案件。沈某某年满80岁,患有老年痴呆,自2017年从家中走失后已满四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法律规定行使宣告死亡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在办理该案时,应注意时间限制和程序要件。沈某某的家人作为公民不懂如何通过司法方式可以宣告沈某某死亡,在前往六安市金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后,及时获得了法律援助帮助。通过法律援助,不仅在法律上帮助沈某某家人解决了切实问题,也了结了沈某某的家人的心愿。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法律援助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义务和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