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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吴某某与陆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661°c 2024-10-22
导读:吴某某和陆某某本是一对夫妻,经网恋相识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前双方对对方性格、脾气了解不足,双方家庭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后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因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共同到美兰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案情简介】

吴某某和陆某某本是一对夫妻,经网恋相识后登记结婚,感情基础一般,婚前双方对对方性格、脾气了解不足,双方家庭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各不相同,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后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因离婚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共同到美兰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某镇调委会在受理此纠纷后委派资深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先后两次深入村、组,走访夫妻双方的亲友、邻居,就此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经过前期调查,调解员了解到陆某某对待孩子抚养费的态度比较消极。调解员决定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抚养费的问题进行协商。

2021年12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开展第一次调解,双方诉求如下:吴某某表示,由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希望陆某某作为母亲每月提供一定的抚养费用,在孩子成年之前,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陆某某表示,既然离婚后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吴某某,抚养费用的问题就应由吴某某承担。陆某某提到,双方离婚是吴某某坚持,自己过去只是在社交平台上与人聊天,偶尔打个麻将,并没有做出背叛婚姻的行为。既然吴某某坚持要离婚,孩子理应由吴某某抚养,和自己没有关系。由于双方态度坚决,谁都不肯作出让步,调解员只能先将调解暂缓,待后续双方冷静后再行协商,防止调解陷入僵局。

2022年1月某日,调解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工作,首先,调解员单独与陆某某进行了耐心的劝导,引导其正确认识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员指出,吴某某要求陆某某提供孩子抚养费的诉求是有理有据的,抚养费的支出标准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沟通,陆某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认识上的误区,她表示,虽然自己并没有做出对不起婚姻的行为,但却没有履行好做妻子和母亲的义务,感到自责和后悔,并表示会尽一切努力对两个孩子尽到赡养义务。在随后的调解中,吴某某感受到了陆某某态度的转变,表示陆某某毕竟是孩子的母亲,加上目前陆某某还没有固定收入,自己愿意在抚养费数额上给予一定让步。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对抚养费金额进行了估算(参照海口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00元/月标准),双方同意平均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调解结果】

在某镇调委会的主持下,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大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为1200元/月,小儿子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为1000元/月,抚养费由双方各承担50%;

2.陆某某所承担的部分抚养费在每月的28日以前完成给付;

3.双方给付抚养费到孩子各自满18周岁为止,若孩子满18周岁之后仍为在读学生,则由陆某某和吴某某按照上述抚养费数额继续供给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

4.吴某某不得对陆某某的生活、从事的工作以及工作的单位进行干涉、干扰;

5.陆某某每月享有1次探望权,时间为每个月的28日,时段为16:00-20:00,探望地点为美兰区某镇某村。如遇特殊情况,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可由双方根据子女的情况另行约定。

经后续回访,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协议签订后,调解员陪同当事人一同前往法院对该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纠纷双方对于离婚后夫妻应履行的义务没有正确的认识,经过调解员的耐心劝说、普及相关法律法规之后,纠纷圆满解决,防止了矛盾激化,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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