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某,男,1988年3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捕前系无业,天津市和平区人,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刑期自2017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8日止。2018年7月16日交付天津市津西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津西监狱三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高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建议对罪犯高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3月17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出具检察意见书,“罪犯高某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4月13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