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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退役军人黄某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51°c 2024-09-28
导读:退休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案情简介】

黄某某,男,退役军人。2005年10月7日,黄某某入职贵州某公司碳酸钡车间从事脱水工工作,公司从2005年10月7日至2019年6月期间均未给黄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仅于2019年至2021年缴纳了22个月的社会保险。现黄某某已退休,应当享受退休人员待遇领取退休金,但因公司2019年7月前未给黄某某缴纳社保,导致无法领取退休金。双方就上述问题协商无法达成协议。

2021年5月31日,黄某某向贵州省玉屏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黄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情形,法律援助中心于当天指派了“法治扶贫”志愿者杨国富律师承办该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杨律师于当日接待了杨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收集了身份证、公司的信息、劳动合同、员工退休通知书、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充分证据的准备下,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9年贵州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规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工资2640元/月计算相应赔偿额,并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被申请公司辩称: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应当由社保单位解决。

承办律师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一、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二、要求公司支付退休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若干指导意见》第三条:“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就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的职责。因此,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应当赔偿原告应当享受退休金而未享受的退休金的损失。

经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确认了黄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事实,并全部采纳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意见,最终判决如下:公司每月按照该地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支付原告黄某某退休工资(其中2021年度每月为2640元)。

【案件点评】

退休金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本案涉及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无法领取退休金,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受援人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意见,支持了受援人的诉求,公司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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