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储某某,男,1971年4月出生,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附加刑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三万八千零五十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2012年5月17日入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9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蜀山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储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储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1月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罪犯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2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储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