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以来,“某哥”( 另案处理) 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雷某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菲律宾某大厦,以 “某某某公司”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某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2019年2月27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雷某某参与犯罪集团,担任推广组组员,利用女性身份的QQ、微信向国内男性公民添加好友,以男女交友等方式获取信任,引导受害人在该公司设置的虚假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博,该平台可以控制输赢,从而实施“杀猪盘”诈骗。其间公司累计骗取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其个人获利人民币5000元以上。
2022年4月7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浙江省法律援助服务统一平台接收到人民法院推送雷某某诈骗案件提供辩护的通知。因雷某某系福建省宁德市人,为便于沟通、了解案情,法援中心从闽南话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专业团队挑选了浙江九凰律师事务所朱里逵律师办理雷某某诈骗罪案。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启动会见程序,迅速联络承办法官阅卷。会见和阅卷中了解到,雷某某对案件事实的无异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雷某某是在朋友圈看到有招聘工作广告,经随机沟通了解,工作地点在菲律宾,就按照招聘人的要求办理护照,并前往菲律宾工作。本意只是为了寻找工作,而不是犯罪目的,在诈骗共同犯罪中未参与策划、组织,只起次要作用,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也认定被告人在本案诈骗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经过鉴定,雷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援助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2022年4月8日,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雷某某为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 元。
【案件点评】本案援助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与沟通受援人,提出了受援人是从犯,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辩护意见也被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