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2018年至2019年因设备检修等原因将生产过程中伴生的酸性溶液外运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置,由于该公司未对第三方甲公司的相关资质、处置设备等事项进行充分的考察,且在将酸性溶液外运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运输、处置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导致外运处置的7000余吨酸性溶液被无处置资质、能力的公司随意倾倒至河流、土壤中。后经环境科学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公司生产产品过程中伴生的酸性溶液PH、乙O丙、氨氮、重金属(锌、镍、镉、钴)等多项指标超标,属于有毒物质。2020年7月,某市公安局以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代理意见】一、请求对某公司适用企业合规改革的意见
虽然当时全国刚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某市检察院也并非试点检察院,全国可借鉴经验少之又少,但通过资料收集、前期走访、法律尽职调查及环保专项评估,并根据上述调查、评估结论以及走访结果,认为某公司完全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条件,遂向某市检察院提出如下申请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意见。
(一)某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组织架构清晰、职能明确,内部成文管理制度较为详尽,对员工安环意识要求较强,较为详尽地规定了目标公司员工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守则;公司在税务、劳动用工、仲裁、诉讼等方面均不存在违规情况;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业务、经营、公益等方面均有突出贡献。
(二)某公司在制度、培训等方面已经有较好的基础,能够通过加强公司制度的落实、员工合规理念的培训,构建公司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公司风险发生。
(三)某公司相关环保设施、措施与生产设施符合环保要求,未发生环保措施私自停机等非法行为。车间各岗位自觉、有效遵循了国家有关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发生环境风险事故,污染治理方案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无单位、个人投诉。
(四)某公司铺设管网桥架将原先分离的原液管道互通,实现检修期间互为备用,该公司案发后也开展了纠偏考核工作,改进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持续提高公司内部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管理水平。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坚持依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行使不起诉裁量权,逐步扩大酌定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鼓励和促使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提升司法效率,确保办案效果”。
综上认为,依法依规对某公司开展刑事合规管理,具有政策层面、法律层面、制度层面、操作层面的可行性。
二、某公司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一)某公司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意认罪认罚,可减轻处罚。在本案案发后,某公司的领导高度重视并决定指派专人主动多次与公安机关联系和对接,在公安调查取证时,某公司要求所有涉案人员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涉案事实。特别是本案酸性溶液外运处置的主要负责人张某,公司领导指派专人陪同张某到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某公司的这一行为同时也属于单位自首。
在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某公司领导始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罚。
(二)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采取挽损补救措施,应从宽处罚。在案发后,某公司主动缴纳1000余万元至某市公安局指定账户用于退赃退赔、修复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依法退赃,积极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应当予以从宽处罚。
(三)某公司未参与倾倒,主观恶性较小,可从宽处理。本案污染环境的行为主要由另一以刘某为首的团伙实施,公司对其行为不可能知情和参与,特别是中间还隔着王某这一中间人,对刘某的行为更难以预料和预防。故某公司在本案中作用较小,主观恶性和危害性较小,可予以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希望某市检察院对某公司开展合规考察工作,并对某公司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某市检察院对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裁判文书】本院认为,某公司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进行合规整改,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依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公司不起诉。 【案例评析】一、在充分挖掘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基础上,关注刑事政策动态以实现有效辩护。本案中,某公司的情节无法直接适用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规定,若仅是进行简单的量刑辩护其结果必然会被起诉至法院。
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到最高检当时仅在上海浦东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江西省无试点检察院,且从全国范围来看涉案企业合规应该如何开展的相关经验少之又少,所以某市检察院内部多数意见认为直接起诉更为妥当。
如何说服某市检察院在没有试点政策的情况下对某公司启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让某市检察院全面了解某公司在行业内的各项优势及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可能性,犹如破冰之旅。我们一边积极收集涉案企业合规以及中央“六稳”“六保”的相关政策资料装订成册提交给某市检察院,让某市检察院全面了解涉案企业合规的基本情况;另一边,我们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公司开展了走访、法律尽职调查,外聘环评专家对企业的环保设施、制度及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走访调查结果、法律尽职调查结果以及专项环评评估结果结合当时最高检“六稳”“六保”政策及涉案企业合规相关政策编写了《开展刑事合规的可行性报告》提交给某市检察院。最终成功说服某市检察院在非试点地区、省内首例、无成熟经验借鉴等情形下对某公司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并通过合规整改实现对某公司不起诉的目的。
二、积极协助公司与行政机关就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避免被提起公益诉讼。本案中,我们意识到该公司还可能面临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问题,某市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态度也较为明确,公益诉讼的问题未解决,刑事诉讼不可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我们遂建议公司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一方面是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表明愿意全额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请求行政机关立即对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进行鉴定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经过多轮次的磋商,最终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同意适用某市下发的环境损害磋商机制对该案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处理。最终公司与行政机关达成环境损害赔偿和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环境损害修复费用700余万元,行政机关不再进行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不另行提起公益诉讼。
【结语和建议】一、在为委托人提供辩护服务的过程种,不仅仅要重视案件本身,在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方面要深入挖掘法定、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到刑事政策的动态变化,即便该项刑事政策不在当地进行试点,也可以积极做好相应工作向司法机关申请适用相关刑事政策,以实现最佳的有效辩护。
二、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对于适用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不能被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对于环境损害类案件以及可能被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应及时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开展沟通、协商,通过行政磋商机制消除影响、后果,避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