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8月某日,朴某某驾驶车与杨某某行驶的三轮电动摩托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朴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事发后,杨某某被送往延边医院救治,但由于朴某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不认可杨某某所有赔偿诉求,赔偿款始终未支付。
2022年2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杨某某来到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了解到申请人老伴儿因残疾不能干活儿,平时家里生活全靠杨某某捡废品、卖废品维持,其受伤后家庭完全失去生活来源、生活陷入困境,认为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依法决定给予杨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金京子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受理案件后,认真听取杨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明确诉讼当事人;三是因当事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以卖废品为生的事实作为索要误工费的理由来主张。
针对以上问题,承办律师认真开展案件代理工作。一、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承办律师认为,朴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二、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延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事故责任。三、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但因某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所有赔偿诉求,原告迟迟拿不到赔偿款。因此,承办律师认为应将某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四、承办律师通过对杨某某邻居的走访取得有利于案情的关键证人证言,即事故发生前,杨某某确以卖废品为主要收入来源。五、取得之前杨某某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认定书。
在相关证据搜集完毕和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承办律师于 2022年5月为申请人拟写起诉状,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起诉讼到法院立案,承办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人证言及原告诉求,6月此案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主张医疗费按照国家基本医疗进行核定,即甲类药100%赔偿,乙类药赔偿80%,丙类药不赔偿,门诊费不赔偿 ;针对被告这一主张,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出抗辩意见:根据《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等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其他财产损失。同时,承办律师着重围绕误工费的问题提交了原告李某某以卖废品为收入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辩论。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大部分诉求,原告获赔共计5万余元。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并针对案情为取得关键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了大量走访,承办人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意见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承办人尽到应尽义务,尽最大努力为申请人争取到赔偿金,有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