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罪犯刘某某,男,1975年4月5日生,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因犯绑架、抢劫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2010年5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12日入监执行,2013年6月16日调入XX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2月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2016年3月25日经XX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1日调入XX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2018年11月9日经XX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3日。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7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米兰监狱第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拟减刑人员名单,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六次获得监狱表扬。计分考核累计2270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将拟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并上报监区审核。
2021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米兰监狱第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六次获得监狱表扬。计分考核累计2270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8月1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8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12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月17日,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