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某,汉族,1992年2月13日出生,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判刑期自2018年03月30日起至2023年09月29日止。该犯于2020年10月28日交付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1.监区提请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二分监狱八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周某某减刑案。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该犯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造成的严重危害,服从法院判决,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本次起始时间自 2020年10月28日至2022年09月30日。本次考核期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2年09月30日,共计21个月,共获得3个表扬1个物质奖励557分。期间该犯获得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该犯被判决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8800000元(含公安机关冻结的存款人民币3427186.53元及产生的孳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4501元,已履行责令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482291.08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履行罚金人民币54501元。考核期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5.86元,账户余额人民币687.91元,该犯表示愿意积极履行。本考核期内无汇款。2022年01月17日,向该犯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人民政府发函调查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情况,未回函。综上,该犯系暂无履行能力的罪犯。
(3)宽严类型:无。
(4)悔改表现评定。罪犯周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监区综合以上情况认为: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周某某提请减刑。2022年11月25日经分监狱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分监狱将提请意见及相关减刑证明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刑罚执行科审查。2022年12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分监狱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罪犯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相关书面材料来源合法,分监狱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分监狱的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分监狱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3.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2022年12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周某某减刑案进行评审。会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作出同意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22年12月23日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因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需对减刑幅度进一步从严,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4.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12月26日浙江省乔司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罪犯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结合检察意见,同意提请罪犯周某某减刑六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据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8日裁定对罪犯周某某予以减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