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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对许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0°c 2024-03-21
导读:2017年11月2日上午,许某在某镇一门店前摆摊开展诊疗活动,其摊位上放置着写有“中国慢性病防治中心”字样的匾牌及血压表等仪器。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上午,许某在某镇一门店前摆摊开展诊疗活动,其摊位上放置着写有“中国慢性病防治中心”字样的匾牌及血压表等仪器。当日11时许,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赵某、伯某等人在该地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了许某的行医行为,遂要求其出示具备行医资格的相关手续。因许某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遂以许某可能存在非法行医行为为由,当场扣押了摊位上的相关仪器及物品,并通知其到该镇卫生院接受调查。期间,许某的妻子秦某欲夺回被扣物品,与执法人员赵某发生争执,许某见状,遂举起身旁的一根长条木凳朝赵某砸去,致使赵某右额部被砸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决定以许某涉嫌妨害公务罪进行立案侦查。许某家人积极向赵某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2018年2月1日,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对许某非法行医的器械等物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以许某妨害公务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此案。201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以许某阻碍执行职务(由上述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为由,决定给予许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021年4月2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经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1年5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赵某的报案重新立案。5月14日,许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月3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的建议。

因被告人许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渝司发〔2019〕18号)的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法院于2021年6月11日向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送达《指定辩护人通知书》。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当日指派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康文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介入案件:及时到法院仔细查阅并复制涉案全部证据材料;根据已有证据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和材料目录,记录主要案件事实及证据等要素,拟订会见提纲。2021年6月15日,承办律师会见了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解答法律咨询,告知法院审理案件流程、法定权利义务及诉讼辩护风险等,并核实有关证据材料。

承办律师综合全部资料,并在大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相似案例后认为:许某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应宣告无罪。承办律师再次约见受援人,释明辩护思路后,获得受援人认可。同时,承办律师还将本案拟作无罪辩护的情况向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中心作了书面汇报。

2021年6月29日,本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了辩论。2021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结束后,承办律师再次到法院查阅案卷,并与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

2021年12月29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陈述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应再次因涉嫌妨害公务被立案追究。

1.《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因此,2019年9月18日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合法。

2.公安机关在2019年9月18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已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将决定告知了被害人赵某,而赵某并未提出异议,撤销案件的决定也已产生法律效力。而赵某在2021年5月7日再次以同一事由报案,系重复报案。

二、被告人许某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应依法被宣告为无罪。

1.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刑事立案后,被告人按通知要求,如期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其行为属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

2.被害人赵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亲属积极予以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的冲动行为已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多项处罚,已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并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回访,受援人对承办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履行职责,尽力寻找证据,积极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广泛收集相似案例,并立足于指控证据不足及立案程序合法性等方面,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思路。通过庭审中充分的举证质证及辩护意见的充分陈述,法院最终部分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对受援人免于刑事处罚,极大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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