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吴某驾驶微型客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与钟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钟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肥东县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右肘挫伤,颈椎骨折C4,并住院8天。出院后,钟某依照医嘱继续加强营养及康复功能训练,多次联系吴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但均遭拒绝。
2021年4月20日,钟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来到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钟某年老体弱多病,没有稳定经济来源,妻子亦无工作,家庭条件极其贫困,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指派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钟某的陈述并认真询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询问相关人员,查看证据材料以及到事故地点实地察看,了解了案件基本事实,决定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起诉吴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并于2021年4月25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前,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第一、钟某虽超过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城镇退休的相关养老保险待遇,且其本次交通事故前在安徽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主张的误工费有事实依据。第二,钟某对事故无责任,且交强险赔付不区分责任,主张的相关赔偿不应扣除责任比例;第三、钟某通过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合法,在两被告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计算相关赔偿的依据。
2021年6月4日的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要求,对于事故责任及鉴定意见无异议。承办律师据理力争,提出钟某虽然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未规定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伤害时其主张的误工损失不予支持。钟某在本次事故受伤前在安徽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充电作业工作,该单位出具工资现金发放明细及证明,结合事故案发时的时间和地点,钟某主张的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
2021年6月30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122民初****号判决书,该判决依法支持钟某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39438.18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继续给与法律援助,并指派一审承办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承办律师多次与二审承办法院交流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二审法院的采纳。2021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赔偿款已于2022年3月全部执行到位。
【案件点评】本案虽是一起普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但因受援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给请求误工费损失造成了障碍。承办律师通过认真研判案情、积极调查取证、合理适用法律规定,成功促使法院支持了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通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工作,判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钟某的合法权益,成功化解了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