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赵某(小赵父亲)与刘某(小赵母亲)在珠海市非婚生育了小赵。小赵出生后不久,母亲刘某即离家出走,杳无音讯,既未对小赵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也从未回来探视过小赵。2019年10月,小赵的父亲因犯诈骗罪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今仍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对小赵履行监护和照顾义务。从此,小赵跟随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由爷爷照顾和监护,生活相当贫苦。
随着小赵逐渐长大,为小赵办理落户、入学和申请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迫在眉睫。根据相关规定,孩子落户、入学、申请社会救助等事项均需法定监护人即小赵的父母进行办理,为此爷爷曾多番寻找小赵母亲的下落,均未果。小赵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成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最大障碍。小赵爷爷无奈之下向斗门区民政局、司法局、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为解决上述棘手问题,彻底捋顺孩子监护权的法律关系,多部门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随后引导小赵的爷爷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21年11月23日,小赵爷爷代小赵向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寻求援助。同日,斗门区法律援助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斗门区法律援助处当天决定给予其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优而仕律师事务所罗佩婷律师作为其一审阶段的代理律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小赵居住的某村家里,认真听取其爷爷赵某介绍小赵成长经过、父母情况及诉讼请求,为其分析案件事实并提供法律意见。经过多次研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小赵母亲从未对小赵履行法定抚养和监护义务?2.能否以此为由,撤销小赵母亲的监护人资格?3.撤销小赵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后,谁又可以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小赵爷爷能否成为小赵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及第35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之规定,小赵爷爷可申请撤销刘某(母亲)对小赵的监护权。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2款:“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以及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之规定,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后,由一直抚养照顾小赵的爷爷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由此,承办律师确定本案案由为撤销监护权纠纷,确认小赵的爷爷为申请人、刘某为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承办律师随即准备诉讼材料,于2021年12月4日联系了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小赵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答复》,以书面形式指定爷爷赵某为小赵的监护人。
随后承办律师于2021年12月31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纠纷诉讼。由于撤销监护权纠纷参照适用特别程序,需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较短。经与法院充分沟通,考虑到本案缺乏刘某失联的客观证明材料,在审限内完成取证难度很大,且因刘某无法联系需公告送达,导致案件的诉讼时间成本大幅增加。经慎重考虑,承办律师决定先行撤诉以争取组织更多证据以达到一次性实现撤销监护权的诉讼目的。
撤诉后,针对案件存在的证据瑕疵,承办律师开展了大量扎实的取证工作。
一、搜集小赵爷爷长期对小赵进行抚养的客观证据。承办律师走访小赵爷爷的多位邻居和所属村委会,并由村委会出具意见,证明小赵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在某村,其母亲对小赵从未履行抚养、监护责任。
二、搜集小赵母亲下落不明的证明。承办律师多次主动联合斗门区民政、公安、司法、妇联、斗门镇民政等部门形成合力、达成共识,促成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等部门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证明刘某作为小赵母亲自生下小赵后随即失联多年,一直未回来探视小赵长达57个月。
三、排除潜在的其它监护人的监护争议。考虑到小赵可能存在外祖父母等其他监护人情况,因此承办律师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湖南省某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协助调查刘某是否居住在本村和其近亲属情况。因该村委会地处偏远山区、交通落后,《协助调查函》无法通过邮政快递送达,故承办律师辗转寻找,最终与该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并同意出具和发回《协查回复函》回复:刘某多年未归家,已外嫁且离异,仅户籍挂靠在本村。刘某的父母年老从事农耕,经济水平较差,不宜监护抚养小赵。
四、通过提供收入证明和保证人的方式,双重保障小赵爷爷履行监护职责不存在客观障碍。承办律师说服小赵的大伯、姑姑出具《协助监护承诺书》,承诺无条件协助小赵爷爷履行监护职责,直至小赵法定监护人能够亲自履行监护职责为止。同时告知小赵爷爷提供退休金银行流水,证明其具备经济能力抚养小赵。
在完成上述取证后,为进一步确保本案得以顺利进行,诉讼目的得以一次性实现,经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指导,承办律师尝试探索创新思路,向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支持在本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上的公益诉讼。后斗门区检察院多次向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后同意支持起诉,并于2022年3月26日委托珠海市彩虹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对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未成年人小赵的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刘某自生育小赵后一直失联,从未承担监护和抚养照顾义务,母亲的缺位不但对小赵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现实中对小赵后续接受教育、办理社保卡等造成许多困难和阻碍。
随后,承办律师于2022年4月1日再次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纠纷诉讼,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焦点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论证并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撤销赵某监护权和指定小赵爷爷为监护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2022年5月7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刘某对小赵的监护权;二、指定小赵爷爷为小赵的监护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无上诉,本案已于2022年6月27日生效。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通过回访跟踪,得知困扰小赵爷爷多年的问题已得到顺利解决,小赵已成功落户和入读公办幼儿园,并领取了民政部门发放的困境儿童救助补贴。
【案件点评】新修订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从法律规定上细化了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即监护人的职责,明确规定了父母应当履行的各项监护职责。对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依法可撤销其监护权。本案中,刘某作为母亲,对未成年人小赵生而不养,导致小赵的成长陷入困境,客观上存在变更监护人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小赵母亲的监护权并指定小赵爷爷为小赵的监护人,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从社会效果而言,本案是一宗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陷入困境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谁来维护?他们的健康成长既是家长、学校及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捋顺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法律关系才能打通未成年人保护的重重关卡。法律援助作为“一根针”,织起了一张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本案中,多个部门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最终帮助小赵爷爷实现其作为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职责的目的,同时也帮助未成年人小赵获得了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救助,是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体系的有益实践。